二ΟΟ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ΟΟ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接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赴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市法醫部進修,為期一年。此行目的主要為接受法醫病理任院醫師訓練一年,訓練內容則包括:法醫病理解剖,法醫毒物學,法醫攝影技術,法醫現場勘查技術,法醫刑事鑑識科學技術,法醫辦公室的行政運作,美國法醫制度的特性,世界法醫現代鑑識新知及流行趨勢。其他尚包括參與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至二十二日在芝加哥舉行的美國法醫刑事科學年會(AnnualmeetingofAmericanAssociationofForensicScience),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加州聖荷西(SanJose,CA)舉行的國際法醫師年會(NationalAssociationofmedicalExaminer)並發表論文兩篇,參與二OO三年六月八日至十二日於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舉行的美國驗屍官法醫師年會(Annual Conference,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oronerandmedicalExaminer),並參與常規行每月舉辦的佛羅里達,邁阿米郡法醫刑警兇殺案件聯合會,每週的法醫案件研討會,四季的邁阿米郡法醫研習會,兇殺案現場勘查二實踐,解剖一百一十件,單一重大兇殺案屍骨殘骸(桶屍案)偵查案,並給予法醫特別演講八次,特別講述台灣法醫制度,台灣法醫特殊案件與法醫偵查特性,包括大災難的處理原則、新航空難處理經驗、華航澎湖空難處理經驗、刀痕痕跡證物鑑識、高處墜樓動力學研究、安非他命毒理學、殺林毒氣之處理、生物化學災難防護等,頗受激賞與好評。進修人在進修前即已參與台灣法醫制度的修法,制度的建立,實可謂已完成了法醫病理專科訓練,並已參與法醫實務檢驗達十五年以上,美國法醫泰斗JosephDavid並正面告示我「要專注於美國法醫制度的運作尋求最佳適用於台灣的法醫制度」,此段話確成為進修一年所有的註解與尋求進修的最佳動力。結論與建議:一、台灣法醫制度有獨具檢察官主導的死因偵查體制,可漸次在建立法醫師在司法死亡案件的偵查權回歸法醫師的「死亡管理權」,惟在檢察官在兇殺及相關疑難案件的偵查主導確為法醫偵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動力,建立法醫師與檢察官權責區分為未來立法方向。二、台灣建立國家級(Centralized)法醫機構確為最符國情,群眾人口分布,土地及交通範圍,在各地檢署法醫室的“雛型”下,建立已法醫研究所為主導的法醫解剖相官偵查制度及法醫人事一條鞭的體制,確為全世界難得的國家級及高效能的法醫制度。三、建立台灣北、中、南、東法醫解剖中心隸屬法醫研究所的運作機制並可掌握國家級毒物,血清分子生物學的,病理鑑驗之水準及高效率監督、指導的死因偵查鑑定機制。四、我國的法醫鑑識水準有高於美國的趨勢,應漸次建立在國內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的機能,並能吸引國際人士前往本國接受法醫病理訓練。五、積極參與國際間法醫會議,宣揚我國法醫現代化的成就及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