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報告針對此次SEACEN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研討會之研討事項及上課內容,擷取對我國銀行業監理有助益之主題,在本文第參部分加以說明,其內容包含德國的監理架構及銀行體系的介紹、德國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作業程序,以及香港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審查經驗。最後第肆部分則為本篇報告之心得與建議。聽完研討會德國與香港監理人員,介紹其國家對於銀行申請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審查程序後,對照我國之監理措施,仍有多項待改進之事項,如對於申請銀行核准後之後續追蹤檢查,目前我國對於銀行之申請作業雖已訂有一套監理程序與監理審查手冊,但監理程序僅處理銀行申請時之檢查,尚未有後續追蹤的檢查程序;另監理審查手冊亦有不夠具體與詳細之情形發生,致監理機關不同審查人員間之解讀不同,而可能造成監理不一致性與不公平之情形。民國96年我國開始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當時,因為經驗不足,無法週全考量我國特殊之金融環境,以致無法有效協助我國銀行業者提昇競爭力。目前本會與銀行公會合組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究小組」,對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研議,除就巴塞爾銀行監委員會於全球金融風暴發生後,對於新協定內容之檢討修訂,亦應同時檢視我國實地施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3年間,是否有不完善而須改善之事項,以使我國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兼顧我國之金融環境,而達成有效監理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