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於2007年1月1日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金融機構欲使用內部評等法(IRBA)衡量及管理其信用風險,事先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德國央行對申請機構內部評等系統辦理妥適性檢查後,由德國聯邦金融監理局(BaFin)核准,本研討會主要即希冀由德國央行金檢人員講授其實施IRBA之歷程、實地檢查金融機構IRBA之作業,及香港監理人員報告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審查經驗,以增進與會學員對金融機構採用IRBA之監理認知。德國係以漸進方式核准金融機構使用IRBA計提最低資本需求,若金融機構已達法定最低門檻(至少50%之信用風險性資產【RWA】或違約暴險額【EAD】已可應用內部評等系統計提資本),則可向BaFin提出書面申請,惟須同時陳報2年半內達成至少80%之RWA或EAD使用內部評等及5年內至少92%之RWA或EAD使用內部評等之執行計劃,以供BaFin及德國央行進行後續之監理與妥適性檢查。民國91年我國主管機關即與銀行公會合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研議相關實施議題,並於民國96年1月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惟迄今尚未有銀行核准採用IRBA。相較於德國及香港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進程,我國監理專業人力、審核規範及核准後之追蹤檢核作業,似有不足之處,德國實施經驗應可供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