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1 至 2010-08-31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903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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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務 |
施政分類 | 法務 |
計畫名稱 | 98年法務部選赴國外大學法學院研究 |
報告名稱 | 有罪羈押制度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10-12-02 |
報告書頁數 | 36 |
出國期間 | 2009-09-01 至 201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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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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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STANFORDLAWSCHOOL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有罪,羈押,研究 |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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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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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不少重大經濟罪犯經判決有罪後確定前,即逃匿國外以規避司法執行,法務部遂建議研修刑事訴訟法,增訂「有罪羈押」制度,亦即只要被判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未諭知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的被告,雖然還未判決確定,一律先予以羈押。惟反對者認為,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採取無罪推定原則,除非判決確定,否則被告不會受到刑罰處分。如果改成「有罪羈押」制度,一旦上級審或更審改判無罪,遭羈押被告雖然可以聲請冤獄賠償,按照一天幾塊錢換算自由的代價,不過被告因喪失自由所受的損害,實在不是金錢所得以回復的。並指摘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所以被告在還沒有被判決確定前的羈押,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云云。究竟在被告經判決有罪後是否仍有無罪推定之適用?相較於美國的交保改革法案亦有羈押被告的規定,在實務上羈押中的被告亦有提起上訴主張法院的羈押違反法律正當程序等違憲主張之案例,美國交保改革法案的羈押是否有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之虞?又美國交保改革法案對於經判決有罪之被告所採取羈押或交保之要件為何?茲將研究結果敘述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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