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自1990年代起陸續發生為數甚多的經濟犯罪案件,無獨有偶,美國在2001年及2002年亦分別爆發安隆、環球電訊、全錄及世界通訊等公司弊案,此類型案件所牽涉的範圍甚廣,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至鉅,如何事前防範與事後追訴,已是證券主管機關、投資人及債權人所關心的議題,並已成為犯罪偵查的重要領域。所謂經濟犯罪案件,不外乎是公司負責人、控制股東或經營階層透過控制公司的決策,把公司的資產輸送到特定人的掌控中,或是以經過美化的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而金融機構明知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或財務操作顯屬異常,但為爭取業績,仍予以協助或配合,種種行為,構成繁複而綿密的犯罪態樣。此外,犯罪者為順利取得犯罪所得、掩飾犯罪形跡,亦利用國際級金融機構轉帳、洗錢,使得作帳手法趨於國際化。在現代的公司制度之下,企業經營者掌控公司經營大權的同時,對於經營者對於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以其個人的身分成為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人,所發生的利益衝突,都是現代公司法及經濟犯罪研究的重點,本文將從企業經營者的注意與忠實義務出發,進而探討企業掏空與舞弊的手法,並分析歸納企業經營者在掏空公司資產的同時,為掩飾其犯罪輔以美化財務報表的情形,以求對於掏空資產犯罪有全方位及多面向的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