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版國土計畫起始於六十八年的「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後隨著社經環境的改變,經建會至八十五年才重新檢討國土計畫,並編具「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而下一層計畫的台灣北、中、南、東區域計畫,在民國七十一至七十三年公告實施後,到民國八十四年後才又公告各區域的第一次通盤檢討,但事實上過去數十年台灣的社經環境改變甚大,過時的國土及區域計畫根本無法達到計畫引導的指導原則,以致於台灣土地使用亂象叢生,上位計畫與社經現況的大幅偏離,導致各部門的公共建設開發各自為政,再下游的土地使用管制更是無法呼應計畫之政策。英國的國土計畫一直是我國土地計畫與管制的參考典範,尤其是英國的規劃許可制,在民國七十二年納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後,便逐漸成為我國土地開發的重要管制工具,該制度的執行在英國發生許多的缺失,也造成英國吸引投資者的障礙,這些問題同樣也發生在台灣土地管制上,在兩千年底英國交通國土區域部發布規劃綠皮書,針對英國整套國土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進行大規模的檢討,這些檢討建議有許多非常值得我國在國土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上參考。法國屬於中央集權的國家,這樣的行政型態與我國的土地規劃及管制制度極為相似,尤其法國的國土規劃暨區域政策局(DATAR)與我國的經濟建設委員會同樣扮演跨部會協調及國土規劃的角色,因此法國在國土規劃上有許多可供我們借鏡的地方,尤其是DATRA在統合國土規劃及產業發展上發揮極佳的功能,相對於我國經濟發展與土地開發經常呈現對立的狀態,更多值得我們省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