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考察目的在於了解澳洲身心障礙者定義及福利制度、澳洲ICF應用情形、了解社區為基礎的復健計畫(CBR)與ICF相關及應用。參訪行程共計五天,參訪單位為「澳洲聯邦政府復健服務部門」(AustralianGovernmentCommonwealthRehabilitationService,簡稱CRS)、「澳洲健康福利部」(AustralianGovernment,AustralianInstituteofHealthandWelfare,簡稱AIHW),此二單位皆為澳洲政府部門。行程中包含參加在雪梨大學所舉辦的「社區為基礎之復健服務方案應用研討會」(CBR:practiceandevidence-buildingindiverselocations)。本研究團隊訪查之後有下列幾項結論:澳洲政府是以ICF來調查了解失能狀況,但目的為估計失能的盛行率而已,並不直接涉及福利給付。澳洲政府之身心障礙者領取現金給付與否的關鍵在於工作能力與收入,經評估與職業重建,仍無法工作賺取達最低生活水準者才能領取現金。本次訪視發現在以ICF分類碼為基礎來進行身心障礙者分級並後續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制度方面,無法由澳洲政府得到實質上的具體建議。但本團隊可考量或參考澳洲以「核心活動任務」與上學/就業功能來區分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的思維,若我們也能在新制鑑定指標中,區分何者為核心活動任務指標,或許可以先區分出重度以上的障礙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