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2 至 2011-08-08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10003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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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務 |
施政分類 | 法務 |
計畫名稱 | 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院研習 |
報告名稱 | 論境外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以日本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之探討為中心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11-09-14 |
報告書頁數 | 19 |
出國期間 | 2010-09-22 至 201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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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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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日本最高裁判所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證據能力,傳聞法則 |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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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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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犯罪之跨國境趨勢,犯罪所涉及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因素往往橫跨數國,其中除了外逃人犯之引渡外,舉凡司法文書之送達、物證之調閱收集或人證之訊問等所謂「狹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行為,均因涉及各國司法主權之故而不易實行。以我國現狀為例,有關渉外刑事案件往往需要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所參加之國際組織,或透過調查局、海關與他國之對口單位,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等方式獲取所需之情資。惟所謂「情資」實際上仍與經由刑事司法互助程序獲得之「證據資料」有別,如欲將調查所得作為證據提出於法院時,則應符合法定之取證程序,並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法則之檢驗,殆屬當然,故經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式取證,儼然已成為跨國境偵查犯罪之必然趨勢。繼洛克希德案之後,日本最高裁判所於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中,對於非賦予刑事免責下所作成之囑託訊問證人筆錄,明白表示肯定其證據能力之見解,由於有別於向來洛克希德案之結論,故其得以肯定證據能力之理由與要件為何,即頗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分析、介紹角川案之內容與相關見解,期能供作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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