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10-09-22 至 2011-08-08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3314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計畫名稱 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院研習
報告名稱 論境外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以日本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之探討為中心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11-09-14
報告書頁數 19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10-09-22 至 2011-08-08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日本最高裁判所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證據能力,傳聞法則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邱鼎文 法務部 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由於犯罪之跨國境趨勢,犯罪所涉及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因素往往橫跨數國,其中除了外逃人犯之引渡外,舉凡司法文書之送達、物證之調閱收集或人證之訊問等所謂「狹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行為,均因涉及各國司法主權之故而不易實行。以我國現狀為例,有關渉外刑事案件往往需要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所參加之國際組織,或透過調查局、海關與他國之對口單位,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等方式獲取所需之情資。惟所謂「情資」實際上仍與經由刑事司法互助程序獲得之「證據資料」有別,如欲將調查所得作為證據提出於法院時,則應符合法定之取證程序,並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法則之檢驗,殆屬當然,故經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式取證,儼然已成為跨國境偵查犯罪之必然趨勢。繼洛克希德案之後,日本最高裁判所於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中,對於非賦予刑事免責下所作成之囑託訊問證人筆錄,明白表示肯定其證據能力之見解,由於有別於向來洛克希德案之結論,故其得以肯定證據能力之理由與要件為何,即頗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分析、介紹角川案之內容與相關見解,期能供作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003314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