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全面施行,為推動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內政部依法分別於八十六年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八十八年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就有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研擬相關政策及法令,推動及監督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各項業務,綜觀相關防治網絡之協調聯繫、被害人之扶助服務、加害人之處遇等各項業務,雖已初具模式,惟有關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係屬國內新興業務,且係承襲屬英美法系之美國相關法令及制度,與屬歐陸法系之我國,在法制體系及實務執行等方面或有扞格;另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處遇模式近年來迭受質疑,尤其去(九十)年楊姓受刑人事件,更引起社會對於性罪犯之處遇模式、治療成效及其出獄後之社區處遇相關問題,提出強烈質疑。有關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項扶助業務,以及相關網絡成員如司法、警察、社政等相關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間之合作模式,仍存有諸多問題;且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工作,目前仍處於摸索階段,為落實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考量歐洲先進國家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之德國,在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推動十分積極且經驗豐富,爰於九十一年拜訪德國杜賓根大學犯罪預防研究所、巴登符騰堡邦海爾勃監獄(JustizvollzugsanstaltHeilbronn)、赫恩阿斯佩爾格社會治療監禁所(DieSozialterapeuitischenAnstaltBaden-WuerttembergHohenaspergbeiLudwigsburg)、阿德斯海姆監獄少年監獄(DerJustizvollzuganstaltAdelsheimDerJugendstrafvollzugsanstalt)、巴登符騰堡邦司法廳JustizministeriumsBaden-Wuerttemberg、斯圖加特性罪犯社區治療處遇機構(DerverbandderBewaehrungshilfevereineimOberlandesgerichtsbezirkStuttgarte.V.)、柏林邦泰格爾監獄社會治療監禁所(JustizvollzugsanstaltTegelBerlin)、柏林邦內政廳(SenatswaltungfuerInneresBerlin)、柏林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機構(BIGE.V.BerlinerInterventivegegenGewaltgegenFrau)及柏林邦司法廳(JustizministeriumsBerlin)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就德國對於性罪犯在監獄之治療處遇模式、出獄後之治療輔導與引導監督等社區監控措施、性罪犯之刑事政策與相關法律規定、性罪犯實施登記公告制度之評估與影響、性侵害被害人一次陳述制度實務執行概況等等,同時就德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相關機關之具體行政作為與配套措施,以及司法、警察、社工人員於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作為時所遭遇之困境,進行瞭解及蒐集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