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國際景氣與購併風潮之影響,企業兼併風潮逐漸地由國外吹向國內,台灣企業為搶攻市場或是鞏固市場占有率,會積極尋求與他事業透過各種方式之結合,以調整結構因應全球競爭時代之來臨,維持國際競爭力。因不景氣之結合動機,與一般企業於經濟繁榮時,為競爭目的所自發之結合,顯然有所不同,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面對當前國際競爭因素以及經濟環境,亟須建立一套合理可行並符合國際潮流之結合管制機制,以肆應此一經濟局勢之變化。隨著日本經濟情勢的轉變,對於結合管制已漸漸放寬,主要是因為日本大財閥的影響力不像從前那麼大,除在平成6年(1994年)擴大簡易申報書樣式的適用範圍,以及平成9年(1997年)商法修訂而有簡易合併作業手續,以減輕當事公司負擔外,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競爭法上並無特別措施因應,只是強調會在現有法律規定下落實執行競爭法,以促進市場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讓企業能在市場上公平競爭。就結合規範之背景而言,台灣雖未若日本存有舊財閥及現代企業集團等經濟力集中之現象,惟在解除管制潮流趨勢下,兩國之競爭法均朝向放寬管制之方向運作,台灣之市場結構畢竟有別於日本,針對淺盤式之台灣市場結構,如何於放寬結合管制之實務運作下,兼顧防止台灣市場出現經濟力集中之弊端,將為本會當前應予重視之課題。另在日本法之參考方面,本法第6條雖訂有相關持股事業之定義,有無必要參酌日本法制定相關適用原則,似有檢討之必要。此外,日本公平會對於結合規範訂有事前相談制度(事前諮詢),亦有討論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