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經費向為本部年度預算之主體,其中又以經費補助金額占百分之八十二為最多,為瞭解經費補助內容及預算執行是否滿足民眾及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之需求,本部除擬定期蒐集相關資料予以研討外,另於九十一年度派員出國考察計畫列有赴北歐社會福利國家瑞典及挪威考察「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內容與執行之統計評量」計畫,冀望借他山之石供作本處研擬績效衡量指標之參考。職等於91年9月14日至9月21日於瑞典、挪威考察期間,透過外交部及我駐瑞典、挪威代表處安排,拜會了瑞典衛生暨社會部之統計分析處、全國社會保險局,及挪威統計局、衛生及社會局等四個機關。由於事前連繫規劃週詳,充份地與各機關業務主管人員進行訪問及研討。瑞典與挪威之社會福利補助以對地方政府之預算經費挹注為主,為避免分配不均、審查不公平而落人口實,儘量以不直接補助民間機構為原則,若民間社福機構若確需要,僅可以專案方式,向所屬地方政府申請。由於審核條件輕嚴,通過不易,一般社福機構以向民間企業募款為主。既使對地方政府補助,亦都於預算籌編之初,依地方政府對以往之社會福利執行績效及來年之施政計畫以經費移轉方式,採透列預算撥款供地方政府應用。有關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補助內容,大都以中央政策為導向。如瑞典社會福利支出以顧及永續成長及社會正義為原則,故於不影響經濟成長及確保公共財政健全下,側重於健康保險、失業保險、兒童照顧,增加教育資源及社會救助等方面。在挪威方面,社會福利以保護民眾的利益為重點,使他們收入損失之威脅減到最低,故社會福利之兩大支柱為國家保險及社會救助,補助內容以失業、單親家庭、疾病、殘障、老年及死亡為主。我國社會福利補助在民國九十年度以後,雖地方政府之經常性社會福利補助改採定額設算方式併於統籌款內,由地方政府透列預算方式補助,但對民間機構之申請補助案,乃直接或透過地方政府彙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弭除外界有作業不公平的質疑,主管機關雖頒定有補助項目作業要點及補助金額基準,但由於項目多偏重於一般設備、印刷費、餐費及交通費等業務費用,是否對民間推展社會補助活動有實質助益,頗引起探討。此外,地方政府編列之社會福利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之統籌預算補助(如敬老福利津貼、婦女生育補助),常有審核標準不一致形成重複發給與資源浪費情形,又地方政府於估算個別社會福利項目計畫時,亦有因申請人數遠不及原預估人數,導致預算配置不當,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計畫預算,此種種皆為我現階段社會福利補助執行績效之特有現象。鑑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謹就本次北歐二國考察之心得,比較我國現行社會福利補助制度,臚列下列建議,供有關機(構)參考。1.對地方政府之社福補助仍以設算為年度統籌預算經費為宜。2.對地方民間社福團體之補助改由地方政府辦理。3.加強對全國性社福團體補助審查,並以執行績效為依據。4.檢討農民健保補助方式,強化社福補助內容。5.部分社福專案研究統計資料,研究以使用者付費方式提供。6.加速推行社福資料英語化,俾利促進國際瞭解與交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