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是在靜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外,建立動態平衡的公平競爭規範,兩者之間是否具有衝突對立的緊張關係,尤其為學者及實務所長期關注。另一方面,專利權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之中,尤其具有代表性,專利在高科技產業幾乎就等於技術創新的代名詞,如能善用專利權,不僅在積極方面可以建構事業的技術核心,創造商品的高附加價值,在消極方面更可以阻絕競爭者的追擊,而專利的授權更是專利權的與競爭最重要的介面,它決定了專利權人與垂直與水平的競爭關係,所以競爭法與專利授權行為可說有密切關聯。面對複雜多變的市場競爭,競爭法如何追求執法的精確與穩定度,其難度極高,但也正足展現競爭法規範的生命力。鑒於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雖於民國九十年訂有「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但執法經驗尚淺,實務上不論飛利浦光碟案乃至於微軟案,一再顯示專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將成為競爭法之執法重心。回顧美國競爭法對專利授權的規範與論析,當然可以肯定美國競爭法對於專利授權行為之適用並不是採取例外或豁免的態度,這與我國的基本執法原則是相符合的。然而由於專利授權,特別是關涉科技產業的專利授權,連相關事業都難以精確地描述系爭眾多專利技術究竟是替代還是互補,競爭法主管機關只憑有限的調查結果,當然在論辨市場界定的時候,顯得有點力有未逮。但市場與競爭關係之釐清,正是專利授權案件的核心,競爭法主管機關必須因應科技發展的趨勢,才能有效地執行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