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3-05-05 至 2003-05-18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2014
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計畫名稱 赴美國休士頓與美籍律師討論有關哈薩克天格礦區總管費訴訟案答辯資料辦理情形並出庭舉證
報告名稱 赴美國休士頓與美籍律師討論有關哈薩克天格礦區總管費訴訟案答辯資料辦理情形並出庭舉證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3-07-30
報告書頁數 9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3-05-05 至 2003-05-18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哈薩克天格礦區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莊銘勝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探採事業部 企劃控制師 其他
劉紹國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事業部 工程師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哈薩克天格礦區案ADPI公司於85年11月18日向德州地方法院提訟OPIC請求賠償其總管費$1,031,620美元,另要求10倍之懲罰性賠償$10,316,200美元,合計求償約$1,134萬美元。本案ADPI公司以原告身分控告OPIC,以當時OPIC於天格合資企業之董事阻止天格合資企業支付ADPI公司總管費等理由提訟OPIC;惟本案因86年間另有礦區預付款(CashCall)違約仲裁案進行,故經法院裁定本案暫擱置;迄去(91)年7月間依美國德州休士頓地方法院庭諭,雙方曾進行調解,惟因對方堅持不讓步致調停失敗,後經德州地方法院裁示,擇期於本(92)年5月5日開庭審理本案。職等赴美期間,除與美籍律師就訴訟程序及答辯資料進行討論演練外,並以OPIC證人身分出庭舉證,並全程參與庭訊,最後於92年5月16日經雙方律師分別向陪審團進行結辯後,法官宣佈本案辯論終結,等待陪審團討論表決,並經法官允許後,職等遂先行返國。本案審理期間,法官初步認為本案應非常單純,僅為究竟要付ADPI每個月多少管理費之問題;惟就ADPI公司各項不合理指控及求償額約$1,134萬美元,職等與美籍律師除全力以赴出庭舉證答辯,雙方並進行交叉辯論,我方並獲Mr.Glenn(JE前主任地質師)及Mr.DavidPolhmn(JE前主任會計)協助出庭舉證,最後希望陪審團及法官能對本案做出對本公司較有利之裁定。本案若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服,仍可向美國巡迴法庭(CIRCUITCOURT)提出上訴。 陪審團於職等返國後於5月20日做出對本公司有利之裁決,即駁回原告1,031萬美元之賠償請求,至於原告請求之服務費,陪審團只同意OPIC支付68.4%之費用即美金706,398元。惟本費用尚需加計利息及律師費,建議本公司做出準備上訴之動作,並據以和原告取得討價還價之庭外和解權利,屆時再視和解結果決定是否上訴。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202014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