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天格礦區案ADPI公司於85年11月18日向德州地方法院提訟OPIC請求賠償其總管費$1,031,620美元,另要求10倍之懲罰性賠償$10,316,200美元,合計求償約$1,134萬美元。本案ADPI公司以原告身分控告OPIC,以當時OPIC於天格合資企業之董事阻止天格合資企業支付ADPI公司總管費等理由提訟OPIC;惟本案因86年間另有礦區預付款(CashCall)違約仲裁案進行,故經法院裁定本案暫擱置;迄去(91)年7月間依美國德州休士頓地方法院庭諭,雙方曾進行調解,惟因對方堅持不讓步致調停失敗,後經德州地方法院裁示,擇期於本(92)年5月5日開庭審理本案。職等赴美期間,除與美籍律師就訴訟程序及答辯資料進行討論演練外,並以OPIC證人身分出庭舉證,並全程參與庭訊,最後於92年5月16日經雙方律師分別向陪審團進行結辯後,法官宣佈本案辯論終結,等待陪審團討論表決,並經法官允許後,職等遂先行返國。本案審理期間,法官初步認為本案應非常單純,僅為究竟要付ADPI每個月多少管理費之問題;惟就ADPI公司各項不合理指控及求償額約$1,134萬美元,職等與美籍律師除全力以赴出庭舉證答辯,雙方並進行交叉辯論,我方並獲Mr.Glenn(JE前主任地質師)及Mr.DavidPolhmn(JE前主任會計)協助出庭舉證,最後希望陪審團及法官能對本案做出對本公司較有利之裁定。本案若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服,仍可向美國巡迴法庭(CIRCUITCOURT)提出上訴。 陪審團於職等返國後於5月20日做出對本公司有利之裁決,即駁回原告1,031萬美元之賠償請求,至於原告請求之服務費,陪審團只同意OPIC支付68.4%之費用即美金706,398元。惟本費用尚需加計利息及律師費,建議本公司做出準備上訴之動作,並據以和原告取得討價還價之庭外和解權利,屆時再視和解結果決定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