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巴自由貿易協定係我國指標性自由貿易協定(FTA),是我國第一次對外簽署FTA(巴國並非第一次),政策上希望儘速完成談判並簽署。因SARS防疫問題改在舊金山(六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召開農業回合談判,在多次折衷協調後,完成農業市場開放及協定條文之修訂,惟有砂糖涉及巴方政治壓力需求甚多,仍未達成協議,留待下回再談,計畫於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台北展開最後一回談判,並於八月二十一日巴國總統來訪時簽署。二、砂糖政治背景頗為強勢,由卸任總統到場主導推動砂糖外銷我國,據業者代表稱其董事中具有國會議員、副總統女婿等政界聞人,且砂糖為其主要農產品,但成本不具國際競爭力須賴高價輸出(如輸美配額),因此在我尚實施WTO關稅配額制度之際,若能爭取免關稅及免權利金,其自產糖雖不一定可獲利但若以進口砂糖替代,則可穩獲高利。業者代表稱砂糖輸台條件若不能滿足業者需求,本FTA協定勢必無法完成談判。三、巴國砂糖每年生產約15萬噸,外銷美國配額約3.3萬噸,國內消費約11萬噸,餘糖不到1萬噸。談判中曾要求每年輸台20萬噸或10萬噸或7.5萬噸等大多數以進口砂糖替代外銷。四、砂糖談判過程1.六月十九日巴方業者(非官方)口頭要求及我方條件:i.巴方要求每年十萬噸輸台配額,價格比照輸美配額(約每噸420美元)----我方提出條件是每年五萬噸配額,由本公司以紐約十一號糖加80元(約每噸240美元)議購,或以免關稅免權利金方式自由售予台灣進口商。ii.巴方要求開放精煉糖及小包裝砂糖輸台----我方經請示主談人後同意2.六月二十日上午官方談判:i.巴方提出書面條件每年七萬五千噸配額,價格按紐約十一號糖價加225美元,並應給予長期合約。ii.我方維持原條件,且在關稅配額制度之下。3.六月二十日下午談判業者再修正其條件與我方對策:i.巴方依我方條件比照紐約十一號糖價每噸加碼80元,每年五萬噸計400萬美元,以此400萬美元為基礎巴方可減量加價方式協議由本公司議購。ii.我方說明本公司為國營企業以高價收購補貼違反WTO公平原則,且本公司議價收購補貼亦與企業經營不符,歉難同意,4.六月二十日夜間官方談判時完成所有農業協商,砂糖部份雙方堅持底線,無法完成協議,我方一再說明本協定係商業協商並非技術或經濟援助,但未能說服巴方;既然深具政治壓力應由雙方高層以政治方法解決。五、據談判過程中各項資訊分析,巴國外銷依我方條件按紐約十一號糖價加80美元(目前約每噸240美元),自產糖仍無利可圖,但其進口替代成本180美元CIF,可獲利每噸60美元,5萬噸有300萬美元淨利,同時巴方糖業業者深知我國積極推動砂糖進口自由化,維持TRQ關稅配額不會太久,延後簽署將失去獲利良機,可能會軟化接受我方條件,但我方若願給足面子如增加配額至6萬噸,想必成局。六、結論與建議:1.本公司堅持議購底價為在TRQ關稅配額下,98.8糖度粗糖依紐約11號糖價加80美元FOB,巴方亦得自由出售任何形式砂糖給任何台灣進口商,每年以5萬噸為限(得由政策決定略調高),本公司減少收入每噸為1530元(5萬噸時7650萬元)應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償。2.若編列預算補償不易且涉及政府補貼,應可改由糖價補償,較易被上級接受,但易遭用糖業者反對。3.上級正考慮以政策性支出由台糖公司吸收結案,但對台糖公司在虧損預算下又多一項非營業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