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察計畫為九十二年九月七日至十八日,赴德國、瑞士及英國等揮發性有機物管理制度較為完整國家,考察其管制策略、法規及收費制度,共計拜訪德國之巴伐利亞州區域發展及環境事務部、環境保護局、瑞士政府環境部、英國環境部、環境保護局與Bristol市議會等單位。德國方面,VOC排放之主要來源為溶劑使用,1990年至2000年明顯減少近一半VOC排放量,並已研訂2010年之管制目標,另該國遵循歐盟1999年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1年8月訂定聯邦相關法令,並據以落實管制VOC排放。瑞士方面,為歐洲第一個對揮發性有機物徵收污染稅之國家,其徵收對象為進品或國內製造VOC者,藉由業者提報VOC結算表單,進行減免及退稅作業,而所收稅款係透過全民健康保險平均分配予每一位國民,以達最大成本效益。英國方面,對於空氣品質之改善,除訂定臭氧之目標外,更訂定苯及1,3-丁二烯之目標,另亦遵循歐盟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2年3月訂定相關法令,由環境保護局及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由本次考察結果可知,歐盟溶劑排放公約之管制內容具有彈性及管制之有效性,德國及英國均據以落實於其國內之法令,而瑞士具有創新性之VOC污染稅收費制度,均值得作為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規劃收費制度之學習及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