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3-09-07 至 2003-09-18

前往地區

  • 德國
  • 瑞士
  • 英國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2341
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計畫名稱 考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氣污染管制及收費制度
報告名稱 考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氣污染管制及收費制度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3-12-11
報告書頁數 300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3-09-07 至 2003-09-18
前往地區
  1. 德國
  2. 瑞士
  3. 英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揮發性有機物,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鍾敏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荐任技士 薦任
王美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技正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考察計畫為九十二年九月七日至十八日,赴德國、瑞士及英國等揮發性有機物管理制度較為完整國家,考察其管制策略、法規及收費制度,共計拜訪德國之巴伐利亞州區域發展及環境事務部、環境保護局、瑞士政府環境部、英國環境部、環境保護局與Bristol市議會等單位。德國方面,VOC排放之主要來源為溶劑使用,1990年至2000年明顯減少近一半VOC排放量,並已研訂2010年之管制目標,另該國遵循歐盟1999年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1年8月訂定聯邦相關法令,並據以落實管制VOC排放。瑞士方面,為歐洲第一個對揮發性有機物徵收污染稅之國家,其徵收對象為進品或國內製造VOC者,藉由業者提報VOC結算表單,進行減免及退稅作業,而所收稅款係透過全民健康保險平均分配予每一位國民,以達最大成本效益。英國方面,對於空氣品質之改善,除訂定臭氧之目標外,更訂定苯及1,3-丁二烯之目標,另亦遵循歐盟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2年3月訂定相關法令,由環境保護局及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由本次考察結果可知,歐盟溶劑排放公約之管制內容具有彈性及管制之有效性,德國及英國均據以落實於其國內之法令,而瑞士具有創新性之VOC污染稅收費制度,均值得作為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規劃收費制度之學習及參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2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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