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概要。二、日本農林中央金庫總合研究所概要。三、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概況。四、日本農協合併。五、JA銀行基本方針-系統信用事業重組與強化之基本方針。本次參訪對我國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之參考:1.全國農業金庫需具有高度資金運用能力。日後全國農業金庫吸收農會之轉存款(目前轉存於三行庫約有6000億台幣)後,如何運用將成重要課題。2.農林中央金庫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於會員(信農連、信漁連)的轉存款約佔67%(2002年底);資金運用方面,放款與有價證券投資份量相當。放款對象為會員、農林水產業者、相關連的營業法人及其他公共部門等,但會員、農林水產業者及相關連的營業法人部分僅佔30%(2002年底)。因此,農林中央金庫的資金來源雖主要來自於農協的轉存款,但放款資金用途卻非主要運用於農業部門。3.建立良善的利潤回饋機制:日本農林中金對下層機構之回饋方式有二,一為獲利分紅,一為系統利用獎勵金。前者依出資比例分配,後者則依下層機構轉存款金額計算。鼓勵下層機構轉存,利用系統金融。我國全國農業金庫應設利潤機制,鼓勵農會信用部使用全國農業金庫各項服務,建立緊密的上下層關係。4.農林中央金庫對其下農協之管理依自律規則,依資本適足率分級管理,(以8%,6~4%,4%以下來區分,分級基準同一般金融機構之立即糾正措施)限定農協信用事業之金融業務。5.農協信用事業為因應定額保險制度的解禁,建立JA(農協)、信農連、農林中央金庫為「一個金融機構」系統機能,有效推行實踐防患破產於未然的政策。「JA銀行會員」(農林中央金庫會員中辦理信用部業務之JA、信連及農林中央金庫),遵守「JA銀行基本方針」,以建立「JA銀行體系」。依農業金融法規定,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JA銀行「一個金融機構」系統的概念及建立緊密關係的機制,值得效法。6.為謀求JA銀行體系之可信賴性及維持其金融機能,對繼續經營顯有重大問題之JA、信連(資本適足率未滿4%),應在六個月以內(破產時則為即刻)辦理信用事業讓渡。JA將信用事業讓渡給信連或農林中金;信連信用事業讓渡給農林中金。7.日本設立指定支援法人,對經營改善與組織整合進行必要之支援。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四條亦規定,全國農業金庫設置相互支援基金,以用於對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