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成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規劃之空氣品質改善目標,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陸續公告相關子法,進行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執行措施將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總量管制是防制區容許增量限值管制,已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於台灣地區實施,第二階段總量管制是排放量總量管制,預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率先於高屏地區實施,並於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期間研擬建置完整之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準則、排放量查核系統、差額排放量保留、抵換及交易制度等配套措施,俾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總量管制。電力事業為台灣地區主要空氣污染物排放源,環保署實施總量管制,勢必對本公司火力電廠營運管理及電源開發造成莫大衝擊,鑒於行政院環保署之空氣污染管制政策整體架構係依循美國清淨空氣法所建構之空氣污染管制政策,故赴美國電力研究所考察美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推動現況、法規發展趨勢、電力事業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措施以及因應對策,俾汲取美國經驗,以做為本公司規劃因應行政院環保署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政策之重要參據。另此行亦與美國電力研究所就「毒性空氣污染物─汞」及「電磁場健康效應」二大環保課題技術交流,以瞭解美國在此領域之研發重點及未來發展趨勢,俾供公司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