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電信建設投資案有關經營權與抗告權等問題,關係投資權益重大,奉命親赴柬埔寨,與郵電部(MPTC)、AZ公司負責人磋商後,茲將交涉結果陳報如后:一、經營權問題:1.MPTC認為應以持股多寡決定經營權大小,因新成立之高棉電信公司(CambodiaTelecommunicationCompany,簡稱CTC),MPTC擁有百分之五十一股權,按常理董事長與總經理應由其推派,嗣後若MPTC持股降至五十以下,將讓出是項職位。職以本公司擁有卓越之營運管理經驗與能力,為盡力協助該國建設電信網路,並將本公司經驗技術移轉CTC公司,加速該國電信發展,CTC公司總經理一職應由本公司指派為宜。該部似不堅持,允將再與AZ公司進一步磋商後決定。2.AZ公司則以當初提出合資合約,與MPTC洽談合作時,該公司並無能力經營電信業務,主要是擔負提供資金、引進電信科技與從事網路建設等角色,故將總經理一職委由MPTC指派。經職詳予說明後,該公司表示同意我方看法,允將該職位爭取由我方擔任(若中華電信與其合資),因AZ與MPTC合資合約迄今尚未簽定,總經理職位之指派權仍可修改。二、抗告權問題:有關MPTC與AZ公司合資合約中第二十八條抗告權問題,係針對本合約所執行之決定,如有任何爭執或糾紛時,MPTC須放棄其免除成為被告的權利。原所提報之譯文有誤。經與MPTC、AZ公司詳加研析該條文旨意,如上所述,已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