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之目的,旨在瞭解日本執行WTO農業協定後,其國內農業所得政策與補貼制度之調整情形,以及其於新回合農業談判之境內支持立場與對策,俾做為我國因應加入WTO之參考。日本自1995年執行WTO農業協定以來,在農業所得相關政策上,有諸多改變,包括於1995年11月實施「主要食糧供給及價格安定法」(簡稱食糧法);1998年實施新稻米政策;1999年7月公布實施「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簡稱新基本法);1999年10月底公布「以水田為中心之土地利用型農業活性化對策大綱」;2000年4月開始實施中山間直接給付等措施。稻米原為日本政府嚴格控管之農產品,惟為因應WTO最低進口量之協議及國內黑市米增加之趨勢,故而制定食糧法,鬆綁長期以來之全量管理政策,將稻米運銷制度由間接統制調整為市場導向,政府之任務則著重於政府米與進口米之管理。由於日本食米消費量持續降低,加以政府不再強力干預市場運作等因素,導致稻米供過於求,庫存量激增,自主流通米價格大跌,影響稻作經營安定,日本政府乃於1998年實施新稻米政策,設立稻米經營安定基金,以保障農民收益。而在新稻米政策實施兩年後,因稻米仍有過剩情形,且水田轉作麥、大豆、飼料等作物之面積無法持續擴大,日本政府遂推出「以水田為中心之土地利用型農業活性化對策大綱」,調整轉作獎勵金制度,大幅提高水田轉作麥、大豆、飼料作物之補貼。除稻米之外,其他產品之價格政策亦朝市場導向調整,例如麥,原為政府完全收購,調整為由民間自由販賣;大豆由補助基準價與標準販賣價之價差,改為定額補助,以鼓勵農民生產高品質產品。惟,為避免價格大幅滑落,亦針對麥與大豆實施經營安定制度。新基本法與舊基本法之主要差別在於,舊基本法係就農業部門之觀點,側重產業發展之規範,而新基本法則基於全體國民福祉之考量,強調產業發展、糧食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育等多元功能之兼籌並顧。為落實新基本法之精神,日本政府自2000年4月起,特針對中山間地區實施直接給付制度,以維持該區適度之生產活動,並加強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等公益機能,發揮農業多元功能。另在新回合農業談判立場方面,日本政府亦依循新基本法之精神,主張農業具糧食安全、環境保育及農村發展等多元功能,不應全面自由化,境內支持應考量各國狀況,彈性削減,並應維持藍色措施、平衡進出口國之權利與義務。我國即將加入WTO,面對國際農產貿易自由化趨勢,著應加強對各國農業政策動向之研析,以做為我調整農業政策之參考,並做為監督各國執行WTO規範之參據,尤其日本與我同為農業小國,其經驗更具參考價值,未來仍應持續強化對日本農業發展資訊之追蹤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