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自1947年立法施行迄今,由政府-厚生勞動省辦理,所有受雇勞動者全部強制加保,現有投保單位2百69萬個,被保險人4千858萬人,保險費由雇主負擔,費率0.55﹪-13.3﹪,被保險人不負擔保費,政府補助部分給付和事務費。保險事故分勞動災害、通勤災害,保險給付分醫療給付、現金給付,現金給付又分年金和一次給付,醫療給付中,特定疾病第二次診斷給付,現金給付中的年金給付,遺族給付,介護給付為我國職災保險所無,值得借鏡。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由於實施已有半世紀,覆蓋人數五千萬人,在保險實務作業方面:諸如:在各地廣設地方勞動監督署,為勞工提供便捷的服務。一至七等級的殘障者,發給年金,才能保障勞工殘後的生活。體力勞動由機器替代,勞動形態改變,勞動者增加上肢作業,勞災給付也要隨 #30528;調整。過勞死事故頻傳,增加腦,心臟疾病認定基準。勞災保險費率分四種費率,因應各業不同需要,使負 #25285;保費更趨合理。政府組織要精簡,保險事務可委民間辦理者,宜大量交給民間團体辦理,日本勞災保險有關疾病預防,勞動福祉事業由特殊法人團体勞動福祉事業團辦理。社會保險法令繁雜,事務煩瑣,日本建立社會保險勞務士制度,為事業單位、為勞工提供服務,立法管理勞務士的行為,以法令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可以作為我們改進勞工保險和職災保險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