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先生在其﹁保護消費者權益致國會特別咨文﹂中,明白揭示消費者享有安全、明瞭事實真相、選擇及意見受尊重等四大基本權利以來,﹁消費者問題﹂就逐漸成為各國政府所關切的共同課題,嗣聯合國於一九五八年四月九日通過消費者保護指導方針(GuidelinesforConsumerProtection)後,消費者保護已儼然成形為世界的趨勢及國際的潮流。我國對於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推動,自民國五十四年修正商品檢驗法,明白揭示保障消費者利益後,接連制定許多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律,並於七十六年訂定發布﹁消費者保護方案﹂,乃由個別立法保護時期,進入全面保護,更為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並符合時代趨勢之需要,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期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徑,全面積極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行政院並依該法於同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並協調、監督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將消費者保護之理念與責任正式納入政府行政體系中,為我國消費者保護行政邁出最重要的一步。我國消費者保護工作,雖尚在起步階段,但自本會成立近六年以來,在本會同仁的努力暨各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的共同協力下,不論法規的制定、行政體系的建置、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消費者保護計畫的擬定、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的推動、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的推動、督導及執行等各方面,均有顯著進步。為加強對國際消費者保護趨勢之瞭解及與國際間消費者保護組織之合作,爰由本會劉秘書長春堂率企劃組黃組長宏全前往南非共和國考察,訪問該國消費者保護相關機構或團體,瞭解其運作情形及推動消保業務經驗,並蒐集相關資料,以供研擬我國消費者保護政策與制度之參考。本次考察承蒙我國外交部、駐南非共和國代表處及駐約堡、開普敦台北聯絡辦事處之協助,使本次考察得以圓滿完成,併表感謝。本次考察訪問在為官方之斐京南非貿工部消費者事務辦公室(NationalConsumerAffairsOffice,Dept.ofTradeandIndustry,RSA)、開普敦南非標準局(SABureauofStandards)及西開普省經濟暨觀光廳消費者服務與公平交易辦公室(ConsumerServicesandFairTrade,Dept.ofEconomicAffairs)。在民間則為約堡南非消費者協會(ConsumerInstituteofSouthAfrica)有關各機構考察見聞略述如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