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修目的台灣地狹人稠,土地及水資源彌足珍貴,早年因環保意識不足,工廠廢水、廢有機溶劑處置不當或隨意傾倒,以及掩埋廢棄物等,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因此,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是無可避免之重要課題。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相關污染整治技術及行政作業,於國內未臻成熟,故此次研習主要目的為瞭解日本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方法及政府單位於污染整治執行管理所遭遇之困難所採取之因應作為,例如污染控制、緊急應變、調查整治及其實務經驗,以提供未來政府推動整治復育之借鏡。貳、行程概述:本次赴日研習之課題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析」,相關行程及研習科目內容由日本社團法人產業環境管理協會安排。研習之內容包含日本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規之制定現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調查及整治技術、風險評估、地下儲槽及配管之污染情形及檢驗技術等;於實際行程之安排上則參訪了社團法人產業環境管理協會、獨立行政法人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獨立行政法人國立環境研究所、獨立行政法人農業環境技術研究所;污染整治場址部份參訪了豐島與直島;在污染行為人方面則拜訪了目前正從事整治工作之東京瓦斯公司。參、心得與建議一、日本國內經過多年研究,已能掌握污染物經由土壤、地下水二種環境介質傳輸、擴散至暴露介質、暴露途徑等機制並建立本土性相關參數。同時對污染物所造成之影響,僅考慮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危害,較不注重對生態環境所造成之影響。此一觀念亦反應在污染場址整治技術上,即若風險評估結果,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所採整治方法為將污染場址封閉、隔離,阻斷污染物藉由環境介質傳輸、擴散之暴露途徑即可,與國內污染場址依法污染物須整治至符合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有所不同。此種藉由風險評估角度,分析研判對敏感受體所造成之危害及影響,再決定所採整治技術、方法及整治程度,似較符合經濟效益, #20516;得國內借鏡參考。二、另外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分類,依技術原理可分為物理、化學、生物方法,依是否在場址原地處理與否,可分為現場、離場整治技術,現場整治技術又可區分為現地與離地整治技術。整治技術分類方法與我國國內相同,相關整治技術方法,國內研究及文獻報告均有記載,並不陌生。惟在實務運用及技術改良研發上,可見巧思所在,著實有令國人學習之處。例如神奈川縣秦野市採用人工透析法及正、負壓抽水簡易淨化設備整治地下水中TCE、PCE,替當地政府及企業節省大筆經費,但同樣達到整治目的。另同和礦業株式會社依透水性反應牆之化學原理,開發出鐵粉法,在現地處理TCE、PCE等污染團,具有相當成效。在技術使用上,鐵粉法在日本已取得專利,同時不必負擔使用透水性反應牆之專利費用。未來建議國內可透過學術單位及技術顧問機構,整合相關整治技術以研發改良出符合國內實務需求之整治方案。三、參酌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公布前已將環境保險制度導入企業(工廠),保險投保業者若為污染行為人時,於該污染行為人無法履行整治責任時,則得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為確保我國國內環境品質,維護後續子孫乾淨之土壤及地下水,引入此保險制度具著實之助益,亦可減緩基金代為支應污染改善或整治費用後,求償之困難。四、日本國內多年來一直努力從事土地開發事業,其中填海造地之工程規劃亦包括納入原已受污染之土地,透過再開發之機制,不僅使受污染土地獲得改善,亦使業者因投入整治工作獲得利益,例如東京著名之臨海副都心開發計畫,預計至2001年2月至2007年3月需完成道路及護岸建設,東京瓦斯公司因屬於設計書之一部分,於著手整治土壤後,該公司將獲利1100億日幣,對於民間業者從事土壤整治工作,極具鼓勵效益。國內於整治場址之整治工作若能結合國家都市計畫或非都市計畫之執行,實現再開發之成果,實為目前迫切及迄須努力之方向,惟因應目前各部會執掌不同,若一昧期待,環保機關獨立實現此一理想實乏可能,期盼未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整合朝此方向努力締造新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