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1980年代,即逐漸體認家庭暴力的嚴重性。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加拿大於1990年代平均每週有兩位婦女遭其配偶殺害,而每年全國約有八分之一的婦女曾有過被身體或精神侵害的情形,研究報告並進一步指出,被害婦女平均於遭受三十五次暴力經驗後才會尋求警察單位的協助。而在過去,加拿大警察及司法部門常有錯誤的認知,誤以為家庭暴力純屬傳統的家務爭執,並非嚴重的犯罪行為,實務上處理相關暴力案件時,大都是提供社工家庭諮商服務,希望息事寧人,期能破鏡重圓。惟此政策顯然不只無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案件,反而更助長其普遍性,據統計資料,加拿大近年因家庭暴力而導致的社會成本高達每年四十二億加幣。故加拿大聯邦政府乃立法確定家庭暴力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CriminalAct〉,傾向立即逮捕拘禁加害人,並提高刑期。聯邦政府並於1988年擬定聯邦家庭暴力行動方案〈FederalFamilyViolenceInitiative〉,強調長期持續的規劃、協調與執行,以每五年為一階段,檢討其成效並修正次一個五年計畫的工作重點,包括司法、衛生、教育、警察等十一個部會簽署協定,同意參與行動方案,與各省政府共同推動防治教育專案及受害人協助支援計畫,而各省政府亦自1993年起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ViolenceAgainstWomeninRelationshipsPolicy〉,廣泛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研究、規劃及執行家庭暴力防治計畫。本報告將簡要說明聯邦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卑詩省防治家庭暴力之司法及檢調程序,及被害人扶助內容與加害人風險評估與監控。更進一步就加拿大的成功經驗,提出四項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發展方向之建議:一、提供被害人全方位的服務。二、直接服務人力之充實。三、積極充實被害人庇護安置處所。四、鼓勵設置民間研究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