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奉派赴法國、瑞士、義大利考察其導遊服務業性質及當地旅行社接待台灣旅行團之品質,報告內容重點:一、拜會蘇黎士觀光推廣機構(ZurichTourism)及義大利羅馬市觀光推廣機構(AGENZIAPERILTURISMO)。二、考察法國、瑞士、義大利之導遊制度,屬定點解說或區域性。三、觀察歐盟國家對外國觀光客退稅情況。四、本次考察感想與建議:(一)於適當時機修正我入會承諾表,對於歐盟國家就我入會承諾表「導遊服務業」模式三(COMMERCIALPRESENCE,商業據點呈現)提出「無限制」之要求,表示同意,並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刪除「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僱用」始得執業之規定,俾增加導遊人員之執業機會。(二)導遊人員給予旅客的服務,亦即導遊人員所提供的產品,是一個「服務導向」、「道德理念」、「個人形象」、「導覽專業」四合一的產品,未來辦理之導遊人員訓練,應強化此四合一的產品的理念。(三)為建置旅遊服務網,本局輔導縣市政府在交通場站設立旅遊服務中心,可參考瑞士、義大利作法,由政府與民間尤其是縣市觀光協會、旅館公會、旅行公會共同合作提供旅客完善的服務,並推廣所在地之觀光事業。(四)各國退稅制度不一,領隊帶團出國旅遊,宜先了解目的地國家之退稅辦法,提供旅客專業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