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在我國雖屬首次施行,惟歐、美等先進國家,為防止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或為避免事業以不公平競爭方式,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早已制定並實施競爭法多年。面對目前現有及將來可能形成的獨占事業,我國公平交易法是採「防弊主義」立法,亦即並不禁止獨占事業之出現,惟禁止獨占事業濫用其獨占力量,為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行為。此種立法例除兼顧鼓勵競爭外,並以限制競爭不得以消滅競爭為目標,實符合世界潮流。鑒於我國對於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尚缺乏實務處理經驗及學理探討,而美國「休曼法」(ShermanAct)第二條早在1890年即對「實施獨占」、「企圖實施獨占」,以及「共同或共謀實施獨占」加以規範,至今已累積無數的判決先例,更有豐富的學理論述相互印證。因此本專題研究即將美國反托拉斯法從制定及執行之歷史作一完整介紹,並著眼於其管制獨占事業之執行政策與規範上,再針對現今全球矚目焦點-司法部及十九個州政府控告微軟公司濫用獨占力量從事相關反競爭行為一案目前之發展情形,勾勒出美國近年來反托拉斯法執行方向,最後再參酌其在反托拉斯法執行上之優異表現,提出a)有效配置行政資源;b)建立獨占認定之市場經濟分析機制;c)加強尋求與其他先進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關係等三項建議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