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資源在中央分由各主管機關管理,如國土廳負責水資源綜合規劃、農林水產省負責農業用水、通產省負責工業用水、厚生省負責生活用水、建設省負責河川管理及水源開發(部分委由水資源開發公團負責)。即便如此,水資源開發計畫仍能在各單位充分協調下達成。2.各水系均成立水庫總合管理事務所,以統合管理水系內各水庫;惟洩洪時機仍由各水庫自行決定,總合管理事務所則同時了解並予監控。3.為改善水庫水質,設有深層曝氣及分畫隔離法、噴水工、副壩等設施,並為魚類生態及親水空間,築有魚梯、親水公園等,以兼具維護生態及休憩景觀之功能。4.各水庫及河川管理單位均設有監視連線系統,故障率極少,可充分發揮相戶支援之作用;另為了解氣象變化,並透過電腦連線,向各氣象單位預先取得氣象降水概況,並增加洪水預報之功能。5.影響水質之因素,主要來自生活活水及工業廢水,經完全下水道之建設後,水質污染已獲改善;部分都市並採再利用措施,於大樓地下室及樓頂設置貯水池,以收集於水供再利用,以增加水資源。6.在日本新建水庫之規劃、建設與營運管理,並不受限於由政府機構執行,水資源開發公團以財團法人之身,受政府法律授權下,得以輔助政府以執行水庫之興建,實為另一水資源開發之模式。7.政府水資源教育宣導少見教條口號式的宣導,而多以具體生活化之文宣、或生動活潑的展示,並廣設立砂防博物館、水庫資料館等,以寓教於樂的方式,期使國人了解開發、緣由、經過及其成效,充分達到教育宣導及及兼具觀光旅遊之功能。8.當地行政機關嚴格執行法令之公權力、社會大眾守法的態度,令人印象深刻。政府機關立法完備、職權分明,並將部分公眾事務授權民間團體或公法人執行,對於精簡政府人力、提昇行政效率,頗有助益。9.在日本各標的用水之供應,並不像我國有訂定優先順序,因此缺水時,其透過用水單位之互相協調而渡過,此一方式與台灣現況有甚大差異。惟其強調水為天然資源為人民所共有共享,各標的間用水之移轉不得有金錢之交易行為,在協調用水時原則上實由農業用水調減用水,次為工業用水,最後才是生活用水。10.日本對於水資源開發的回饋措施主要法源依據是”水源地區特別措置法”,其補償範圍則以共同生活圈影響地區界定,並無分水庫淹沒區或水庫下游區,此項可供國內修訂水利法中回饋措施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