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犯罪的議題討論至今已不僅僅侷限於所謂電腦駭客入侵等神祕高不可測的議題,目前人類的生活處處離不開科技,科技造就人類生活的便利,也造就了人類對科技高度的依賴,而電腦就像是科技的中樞神經,左右了科技的發展,而社會有光明的一面,就會存在有黑暗的一面,於是犯罪高科技化也不能免俗地跟上這段潮流。舉例來說,美國對付中南美洲犯罪集團時發現,網際網路的運用、高層次的編解碼技巧或衛星電話的運用可技巧性地避開警方的監聽;電子郵件匿名特性的優點,也讓歹徒們可隨時換帳號連繫對方並跳脫警方監控的模式;網路銀行及網路洗錢,更方便有心人士藏匿於無形;偽造信用卡工廠等犯罪樣態,都是犯罪集團利用高科技的技術從事傳統犯罪的產物。雖然警方在積極大張旗鼓地提昇電腦及網路犯罪偵查技能,同時,似乎電子證物鑑驗的必要性相對地也需要加強,電子證物與實體證物不同,它有易被竄改及破壞的特性,在美國司法體系下存在的專家證詞(ExpertWitness)及交叉質詢(CrossExamination)等作為前提下,常常讓警方的證詞失去公信力,讓罪犯的犯行輕易平反,檢討原因在於警方在蒐證的程序上有違法,證物的保存上有爭議,因此在美國聯邦情治單位已普遍樹立起電子證物蒐證的觀念,並朝向將電腦犯罪偵查體系與電子證物鑑驗體系並立,逐漸走向專業領域;在地方,礙於預算困難及人才難覓,雖見上述兩種作為混在一起,然而觀其內部分工及設備專業之情形衡量,可說已慢慢朝此觀念發展。因此在犯罪高科技化的領域下,除了如何運用科技技巧鎖住嫌犯行蹤外,另外還有最重要的議題就是如何取得並保存電子證物。反觀我國對於高科技犯罪問題尚在成長階段,雖然我國在電腦犯罪偵查的領域上已提昇至水準之上,然而在電子證物的作法尚無統一的觀念及實體作法。證物的觀念可表現國家對人權的重視與否,我國在國際知名度上足稱為民主法治國家,有如此的落差,實應加緊腳步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