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04-24 至 2004-04-29

前往地區

  • 加拿大

出國人數

共 3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1586
主題分類 國際貿易
施政分類 國際貿易
計畫名稱 赴加拿大與加國政府就該國業者對我輸加螺絲螺帽產品提出補貼控訴案及向加方爭取給予我普遍化優惠關稅(GPT)待遇案進行諮商
報告名稱 赴加拿大與加國政府就該國業者對我輸加螺絲螺帽產品提出補貼控訴案及向加方爭取給予我普遍化優惠關稅(GPT)待遇案進行諮商
報告日期 2004-07-02
報告書頁數 0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04-24 至 2004-04-29
前往地區
  1. 加拿大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備註 (機票及日支生活費由WTO秘書處負擔)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吳新華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副局長室 副局長 簡任
陳慧英 經濟部工業局 副組長 簡任
江蕙芳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多邊貿易組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赴加拿大與加國政府就該國業者對我輸加螺絲螺帽產品提出補貼控訴案舉行諮商,以及向加國政府要求予我普遍化優惠關稅(GPT)待遇案,係由貿易局吳副局長率團,成員包括工業局陳副組長慧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WTO研究中心林副教授彩瑜及貿易局江科長蕙芳。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我方代表團在經濟組陳組長、朱秘書一萍及江秘書文若陪同下前往該部與加國財政部與加方舉行諮商。加方由財政部國際貿易政策組主管官員Mr.JohnS.Oneil負責主談,其他成員包括:加國邊境服務署反傾銷及平衡稅處、海關暨稅收署、外貿部等官員共八位。雙方諮商情形謹摘陳如后:一、加方首先表示,本案加國係受理其國內廠商提出補貼之完整資料後,依據WTO補貼協定第13.1條,提供給被告進口國政府進行平衡稅調查前之諮商;我方隨後對加國政府安排此次會議表示謝意,說明我國在加入WTO過程中業依據補貼協定刪除或修正有關不合WTO規範之補貼措施,故在接獲加方函知我國螺絲產品出口違反補貼規定時頗感驚訝;此外,因加國之指控十分廣泛,且係自我入會以來首次遭到補貼指控之案件,故我國相當重視並決定派團前來加國諮商,以釐清加商對我之許多不實指控;強調本次諮商之重點在於依據補貼協定第11.2條檢視指控業者所提出證據是否充分;並擬瞭解加方目前處理本案之進展以及可能之決定。加方表示,加國是否展開調查,係由邊境服務署之主席(president)作最後決定,我方於本次諮商提出之意見將會納入考量。二、我方表示加國指控商之指控書中欠缺許多重要資料,或有些重要資料以機密方式處理,我方未能具聞其詳,影響我對本案之研判,希望加國說明其處理機密資料之方式;加國復以,加國對於機密資料之保護均依WTO規範,基本上係按提供資料之利害關係人的要求,該署則視資料之性質是否涉及成本及價格等商業機密,而決定是否提供機密資料之保護,但加國政府除會要求資料提供者需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版以外,未來在調查期間並將開放給利害關係人授權之律師查閱有關機密資料之權限。對於我方請加方提供本案Leland公司之產業代表性(standing)比率及Leland公司之成本計算數學模式等資料,加國均以目前尚在展開調查前之分析階段,二者因涉及指控者之商業資料,該公司均要求機密保護,故無法提供我方。三、依據協定第11.2條,指控書應包含:補貼之存在、損害,補貼進口與所稱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等之證據應充分,不應是無具體證據之單純主張;故我方遂就加商指控申請書中欠缺具體或確實證據部分逐一提請加方注意並請加方加以說明:(一)有關同類產品之定義方面,美國係加國螺絲產品最大供應國,加商於指控書中表示,排除美國係因為其產品主要係供汽車及航太產業之特殊用途,但加商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同類產品之進口中台灣產品僅佔約百分之十,大部分之進口來源為美國等其他國家;此外,我國輸加之涉案產品中,其中有關H.S.731815號之產品亦有用於汽車及航太產業的部分,由於排除美國產品對本案指控廠商之代表性及產業損害之認定影響甚大,希望加方說明其決定同類產品之標準及排除美國之理由。加方表示,有關同類產品之範圍,完全依據指控商之要求而定,本案加商並未將美國納入被告。(二)有關補貼方面,加商指控申請書中未能提出我八家涉嫌廠商接獲任何補貼利益之證據,例如:加商對我補貼之指控,許多資料係從我國相關機構之網頁下載或為推廣來華投資之宣傳資料,我方認為並不足以構成協定所謂之充分證據,因為這些資料僅顯示台灣政府有提供財物補助,但卻未提供協定第1.1(a)(1)條所謂授與利益(benefitsconferred)之證據,以及證明屬於協定第2.1與2.2條之特定性補貼,故我國不認為加商對於補貼之指控符合協定第11.2(iii)規定(即須指出包括補貼存在、金額及性質之證據)。(三)有關損害部分,加商指控申請書中未提供正確之國內生產資料、自我國進口量資料及加國產業體質受到本案影響之具體證據;例如:本案涉案產品共計五項貨品號列(731811,731812,731814,7318.15,731816),惟加商指控書中提供有關自我國進口涉案產品量之統計資料,僅含有二項號列(731815,731816),其中731816之資料的統計期間僅至2001年,不符合最近資料,故在沒有完整及充份資料之支持下,其指控顯然僅是單純臆測。此外,依據協定第11.2(iv)條,國內產業主張其損害係由補貼進口導致,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其中有關損害之資料,需依據協定第15.4條所規定之與國內產業現狀有關之因素及指數證明;有關協定第15.4規定之有關因素及指數包括產量、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利潤、生產力、投資報酬率、產能利用率、影響國內產品價格因素、現金流量、存貨、就業、工資、成長、募集資金或投資能力等,但加商指控申請書中僅分析進口量趨勢、價格趨勢、銷售、財物情況、產能利用率及就業等六項因素而已,似不構成充分證據。加方則表示,指控時僅提出部分因素之證據即可。(四)有關產業代表性(standing)方面,依據協定第11.4條,指控需要由足以代表國內產業者提出,否則不得展開調查,但因本案指控商Leland公司並未提供全體產業之生產資料,我方要求加方釐清該商之指控是否符合協定有關產業代表性之規定。另我方指出,加商Leland公司似刻意將加國同時有生產及進口螺絲產品之十七家廠商排除,使所剩餘廠商中生產本案定義之同類產品數量大減,以利Leland公司符合產業代表性之法定門檻;倘被排除之十七家加國生產商,僅進口小部分之螺絲產品,以補充其生產量之不足或特殊需求,排除這些廠商,將使國內產業不具代表性。此外,更令人質疑的是,Leland公司之指控申請並未獲得其他生產商之支持,倘加方決定以這麼狹窄之國內產業定義展開調查,將使其後續之裁定引起爭議。(五)有關因果關係(CausalLink)部分,由於加商未提供正確之生產、進口及財務資料,不利於據以進行因果關係之分析,例如:加商指稱,進口數量增加及價格下降,同時亦承認其進口數量及價格資料不完全或不正確的;另外,指控書中加商亦承認貨幣匯率及原料價格對於螺絲產業具有損害影響,然而卻在沒有任何證據佐證下表示,涉嫌補貼之進口係造成加國螺絲產業損害之主要原因,我方不認為該項指控對說明因果關係有任何助益。我方以上意見,加方於答覆時一再強調,「調查前諮商」旨在提供被告國釐清對於指控申請書所提出證據之看法,加方並不會對於相關證據不足的部分提出辯駁或解釋,因為依據協定及加國法規,只要指控書符合資料完整之標準,加國政府即有受理該申請案之義務,至於該申請書所提證據是否正確或適當,加方會經過詳細研究並考量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涉案國政府於諮商時所提出之意見後提出建議,最後交由邊境服務署主席做成是否繼續進行下一步驟調查之決定。此外,會中我方曾直接詢問加方過去於經過調查前諮商後是否有決定取消調查案例,如有,其比率為何?加方因未預期我提出此問題,經過短暫內部討論後才表示並未做過相關統計。最後,我方表示依據協定第11.3條,我方充分瞭解對於指控申請資料之正確性及適當性,以及是否展開調查均為加方主管機關之權限,但是今天諮商中我方提出之關切希望加方應納入審慎考量,惟因加國已訂於四月二十八日作成展開調查與否之決定,故探詢加方是否考量延期做成決定之可能性;加方表示,依據加國平衡稅調查規定,加國邊境署必須於受理指控申請後三十天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且不允許延長。我方最後表示,相信加國政府已充分瞭解我國關切事項,如審查指控資料後,加國政府認定其資料不具正確性或適當性,希望加國政府能停止該案之調查,倘二天後加國政府仍決定展開調查,我將保留於整個調查期間進一步與加方舉行諮商之權利。此次諮商時間約二個小時餘,加方原先安排一個小時簡報其反傾銷及補貼調查程序,遂濃縮為十餘分鐘,並在簡報後回覆我方提出之問題後,正式結束本次諮商;整體而言,諮商氣氛十分融洽。由於本次係我國首次經歷補貼協定所賦予之「調查前諮商」程序,我方於整個過程中充分表達我方立場及關切事項,亦進一步瞭解加方對本案看法,累積許多寶貴的經驗與知識,相信對我未來因應與其他WTO會員舉行類似諮商之成效將有正面之意義。本日下午三時整,貿易局吳副局長在陳組長、朱秘書及江科長之陪同下,拜會財政部國際貿易政策組組長Ms.EmmyVerdun洽談將我國列入加國普遍化優惠關稅(GPT)案,該組在座官員包括國內關稅事務科科長Mr.PeterMcGuire及PatrickHalley二人;吳副局長首先表示,鑒於加國提供GPT之國家名單包含一八四個國家,其中不乏與我經濟發展程度相當或甚至高於我國之國家,對我國相當不公平,過去我因在加拿大無法定代表未能及早申請列入GPT名單,目前我國已加入WTO二年有餘,應享有公平的貿易地位,故認為目前係加國考慮將我國列入GPT名單之適當時機。V女士表示,我國納入GPT對我似無太大之經濟利益;至於GPT名單之檢討,屬於個別審查,與加國國會審議GPT之延長案無關,加國下次檢討GPT名單原則上將於杜哈談判後進行,屆時會將我國之要求納入考量;我方隨即表示,由於去(92)年初加國提供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產品免關稅及免配額之優惠待遇,台灣在非屬GPT國家之情形下,低度開發國家使用台灣布料所製成衣輸往加國須繳納較高關稅,使我國相對處於不利之競爭地位,故我國未列入GPT名單使我國成為間接受害者,我國經濟利益因而受損。本案加國擬於杜哈回合結束後始檢討GPT名單,而在杜哈回合前途未卜之情況下,將使我國繼續承受不利之地位,因此詢問加國是否會考慮提早檢討該份名單;V女士同意確實無法預計杜哈回合何時結束,惟依據加國上次檢討時間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即進行,故加國仍有可能在杜哈談判結束前提前檢討,倘未來檢討時必然會將我國之要求納入通盤考量。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吳副局長偕同駐加經濟組陳組長佐鎮及朱秘書一萍偕江科長赴加國外貿部會晤主管我國業務之韓國暨大洋洲處負責人Ms.CarolineChretien及承辦我國業務官員Mr.JasonReeve,洽商爭取將我國列入加國GPT優惠關稅案。鑒於加國外貿部已於4月26日正式函覆我駐加經濟組表示,加國計劃於WTO新回合談判結束後,方能就GPT受惠國名單進行檢討,但由於WTO新回合談判何時結束尚屬未知數,我方乃建議加方提前就GPT案進行檢討,並於檢討時將我國列入,以與其他與我經濟發展程度相當國家處於平等之地位,C處長復稱屆時將會考慮我方訴求,並建議我駐加經濟組隨時與該部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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