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4 至 2004-04-16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301743 |
---|---|
主題分類 | 國際貿易 |
施政分類 | 國際貿易 |
計畫名稱 | 參加第三屆台日能源會議 |
報告名稱 | 參加第三屆台日能源會議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4-07-16 |
報告書頁數 | 6 |
出國期間 | 2004-04-14 至 2004-04-16 |
---|---|
前往地區 |
|
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能源區域安全機制 |
計畫主辦機關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出國人員 |
|
有關東亞LNGImporters間之合作,自2000年起日本中部電力公司及臺灣中油公司即已率先展開跨國合作,其後韓國瓦斯(KOGAS)與中油公司、KOGAS與其他日本之進口公司均有顯著之合作成果,因此有關Buyers間之業務協助,日本方面原則上鼓勵以BtoB方式進行,政府部門則持正面支持之態度。二、至於是否在APEC架構下仿效歐盟要求LNGSellers取消LNG合約之卸收港限制基本上歐盟的架構區別在其成員國均屬LNG進口國,因此要求所有賣方貨氣進入歐盟國家,需允許自由轉運貨氣,因該規定符合所有歐盟進口國利益,故易達成協議然APEC成員中之美國澳洲汶萊馬來西亞及印尼等均為LNG出口國,而日本、韓國、台灣為進口國(未來中國將為importer)APEC會員國間之利益衝突,恐難達成協議;因此只能透過進出口者依市場機制協商。惟如係因區域能源供應安全考量,則可責成APEC會員國中之出口國同意放寬DestinationRestriction以維區域安全三、日方預期未來LNG價格公式可能改以煤為競爭燃料以目前日方預估未來日本煤消費量將成負成長,如何將LNG普遍引用之JCC價格公式改為煤,值得考慮。 |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301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