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1 至 2004-09-19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303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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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戶政 |
施政分類 | 戶政 |
計畫名稱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用地規劃取得』出國報告 |
報告名稱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用地規劃取得』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4-12-13 |
報告書頁數 | 69 |
出國期間 | 2004-08-21 至 2004-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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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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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用地徵收補償制度,促參用地制度 |
計畫主辦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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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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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自1992年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來,舉凡污水處理、交通、電氣等公共設施、由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以外、甚至學校、醫院、監獄、亦採取相同模式推動、不僅減少政府支出、相對活絡市場經濟、政府與民間 #25658;手共創公共設施之方式、在英國以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統稱。目前台灣因土地所有權人抗爭,而影響公共建設時有所聞,則英國於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其用地取得制度為何?如何化解紛爭?用地取得爭議如何處理?實為本次參訪研究之主題。茲提出以下建議,以利推動促參相關規定之參考。一、宜刪除促參第十六條僅列為「重大公共建設」始能徵收之規定,回歸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事業均能辦理徵收。二、由於協議價購程序繁瑣,常延宕用地取得時程,建議應衡酌權利、義務參考英國賦予民間機構亦可辦理強制購買之規定,以擴大誘因吸引民間投資。三、引進國外民營化策略及因應對策,以推動民營化。四、徵收補償爭議應以專業估價師估價並納入專業法庭處理。五、地價應以公開市場估價,且不能給予特別救濟或其他優惠。六、徵收補償項目及標準應朝完全補償,並能彌平損失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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