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及例會訂於93年10月12-14日召開,並於會前一日(10月11日)召開環保商品研討會。我國於會前提出環保商品清單,並由工業局、貿易局派員出席會議及說明我國環保商品清單與答覆會員提問,另環保署委辦計畫研究人員及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亦派員出席協助準備說帖資料。本次會議在我國內相關單位及我駐WTO代表團之通力合作下,順利提出環保商品清單,並獲WTO會員熱烈迴響。由於我對貿易與環境談判議題之關注與投入,已在WTO增加能見度,並引起歐盟、美國等會員之注意,主動邀請我國進行雙邊會談。依目前貿易與環境議題之談判進展觀之,立場大致分為二方面:其一,美、澳等多數會員主張以分享國家執行經驗(第31(i)段)以及依實務經驗提出環保商品清單(第31(iii)段);其二,歐盟、瑞士等少數會員主張進行概念性的討論,以釐清WTO與MEA/STO之關聯性以及環保商品之定義。未來將如何發展,值得密切關注。杜哈部長宣言第31(i)段最後二句:「談判範圍應限於WTO現行規範於該MEA締約國間之適用問題;談判不應影響任何非為該MEA締約國之WTO會員的權利」,美國、歐盟均認為此二句話已明確說明,本談判範圍僅限WTO現行規範在同時為MEA締約國之WTO會員間的適用問題,且非MEA締約國之WTO會員的WTO權利將因第二句話受到保障。美、歐均認為我方就本段談判之參與準則,應是確保WTO會員提出之立場是否會改變第二句話的實質。開發中會員要求特殊及差別待遇的主張儼然成為第31(iii)段環保商品談判的主軸,歐盟雖然有意納入該等會員的立場,但鑒於環保商品的定義仍模糊不清,其涵蓋範圍可能擴及環境有益商品,歐盟是否有能力協調會員,值得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