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為協助業界建立自律規範準則,爰在景品表示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為防止不當誘引顧客,確保公平競爭,事業或事業團體可以就贈品及表示的相關事項共同訂定「公正競爭規約」,經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認定之後,該「公正競爭規約」可以做為業界自律與共同遵守的準則;而要經公正取引委員會認定通過的「公正競爭規約」,必須包括以下四個要件:(一)規約目的係為防止不當吸引顧客及確保公平競爭之目的。(二)不可損害一般消費者及相關事業的利益。(三)禁止不當的差別待遇。(四)不可以不當限制事業參加或退出「公正競爭規約」制度。為使公正競爭規約能順暢運作,日本因此針對與消費者關係密切之產業或商品(例如不動產業、銀行業、家庭電器製品業等)設置有公正取引協議會聯合會及社團法人全國公正取引協議會聯合會,以充分發揮「公正競爭規約」的自律功能。本會已建立之業界自律規範,其內容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事項,反觀日本業界自主規制事項則僅限於景品表示法規範之公正競爭規約,其內容屬不公平競爭中有關消費者保護考量之事項。鑑於本會將來如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整併,與消費者利益攸關重大的不當表示行為,則可考量是否採行類似日本業界自主規制(公正競爭規約)制度之必要。另參考日本政府對於事業交易行為之對應措施,在自律原則之下,已從事前預防性的自律規範,轉變為以對症性的自律規範為中心,即不僅從事預防性的自律規範,在基於內部監察、通告機制發現事業內涉有從事反競爭行為之疑慮時,事業本身所應採取的行動,是本會應朝此方向及早規劃並調整我國未來即將採行的業界自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