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國為一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但於水資源管理方面,歷經數世紀的試驗、改革,權力已大部分下放至地方政府(Municipality),並已發展出以自然河川流域特性取代行政區域的管理方式,即於每一大型河川流域內設置流域管理局(WaterAgency)。每一流域管理局以河川集水區之地理界線為管理單位,全法國劃分為六大流域區。秉持使用者-污染者付費(user-polluter-pays)原則,將收得經費專款專用於水質、水量的改善(waterpaysforwater)。流域管理局主要工作為經費徵收並重新分配於該流域,並提供區域內政府或民眾技術諮詢。流域管理局之決策機制及費用分配方式,均以委員會方式運作,委員依比例由政府、民選代表及各行業之用水代表組成。流域管理局之運作模式,目前已被歐洲聯盟採用,並將於所有歐盟國家實施。巴黎因長久以來皆是歐洲地區重要的政經都市,故自十六世紀開始即有完整的水文紀錄。參考歷史紀錄,世紀初為大型洪水發生的高頻率期,故法國政府於二十世紀末開始全面推動百年洪水(以1910年洪水為參考依據)預防計畫。計畫分為整體市區規劃及危機管理兩大部分。整體市區規劃由政府主導,分級劃出影響區域,做不同層度之管制,並結合水災保險規範地下室不得堆放貴重物品及電機設備。巴黎地區上游洪峰抵達市區之集流時間約三天,危機管理計畫由民間與政府共同合作,所有相關之單位(如捷運局、美術館、醫院等)均需提出預先規劃,如何利用三天時間建立通訊網路、疏散民眾、保持下水道暢通、古蹟遷移、捷運防護設施等,並擬定災後復原準備計畫。法國公有民營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自十九世紀即開始運作,其最大特色為由政府單位依據每一案件特性,與民間企業以契約方式簽訂合作契約。契約包括人力之承接、培訓、技術發展、投資金額、投資回收方式、提供服務標準等。其與民營最大差別為委辦之政府單位擁有所有軟、硬體設備(即使由民間公司投資興辦),且依據合約簽訂之年限,可定期以公開競標方式更換委辦營運公司,保持最佳營運服務狀況。在法國公共給水及廢污水處理為地方政府權責,由於此兩項工作均為高度技術性且需有大量資金投入,目前約有52%地方政府(約佔79%人口)將此兩項工作以公有民營方式委託民間企業營運。考量工作之不可間斷性,約期一般為10-30年不等,依據民間公司投入資金的多寡及資金回收速度訂定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