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隨著數位科技匯流之之快速發展,「垂直式」電信、傳播及資訊服務產業管制法規,面臨電信、傳播及資訊產業「垂直」或「水平」式跨網路及服務經營方式,造成經濟產業發展競爭管制之挑戰。2.92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規定「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2年內,依通訊傳播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考量市場機制優先、符合目的性與比例性、科技中立及區隔平台管制與內容管制等一般管制原則下,現行與電信(Telecommunication)、有線電視(CableTV)、電腦網路(ComputerNetwork)、電子商務(E-Commerce)等4C事業有關之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子簽章法等法規,應如何修正,以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已是政府刻不容緩之課題。3.91年1月我國已成為WTO之會員,除遵守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電信相關協定規範,履行WTO入會市場開放及基本電信參考文件監管原則承諾之國際經貿義務外,積極參與WTO回合談判,已係我國既定之政策及權益,WTO本回合電信、視聽及電腦相關服務貿易談判,已陸續進入實質市場開放及監管原則議題之討論,2004年7月WTO七月套案(WTOJulyPackage)第e段及附件C已提供服務貿易繼續談判之動力,並規定尚未提出初始回應之會員必須儘速提出,修正版之回應應於2005年5月提交。4.面臨WTO全球化電信服務貿易市場及競爭監管架構更廣化及更深化之發展,未來WTO電信、視聽、電腦及其他相關服務貿易,一旦完成談判協議內容,國內現行法規架構及未來因應「數位匯流」相關法規管理制度,勢必有所影響。及時掌握及分析WTO電信服務貿易最新發展,適時聯合其他利益相近之WTO會員,提出我國對於WTO電信服務貿易具體可行之意見及立場,以爭取我國權益,對全球電信經貿體制作出實質貢獻,成為政府現階段重要議題。5.本報告試從產業經濟分析理論及競爭法,歐盟共同體競爭法及台灣公平交易法初探角度出發,探討「數位匯流」管制經濟及競爭基礎。再討論所謂「垂直」及「水平」電信、傳播及資訊服務產業數位匯流意義及架構。6.之後介紹歐盟1999年開始討論,並於2003年7月25日實施之歐盟電子通訊網路及服務新監管架構(ECNewRegulatoryFrameworkforElectronicCommunicationsNetworksandServices),將分別探討架構指令(FrameworkDirective)、授權指令(AuthorizationDirective)、競爭指令(competitionDirective)、介接及接續指令(AccessandInterconnectionDirective)、普及服務(UniversalServicesDirective)、隱私及資料保護指令(privacyandDataProtectionDirective)、頻率決議指令(RadioSpectrumDirective)、用戶迴路細分化規則(RegulationonLocalLoopUnbundling)、相關產品及服務建議(RecommendationonRelevantProductandServiceMarket)、及市場分析與重要市場力評估原則(GuidelinesonMarketAnalysisandAssessmentofSignificantMarketPower)及各相關指令、決議、建議及原則。7.本報告最後將介紹WTO電信服務貿易談判議題進展,與我國各項談判議題所提正式及非正式提案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