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12-19 至 2004-12-23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4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0044
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計畫名稱 考察日本公共工程防災對策安全衛生輔導及代行檢查之行政法人制度
報告名稱 考察日本公共工程防災對策安全衛生輔導及代行檢查之行政法人制度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5-07-13
報告書頁數 99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12-19 至 2004-12-23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工程契約,指名停止,獨立行政法人,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傅還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查處 處長 其他
姚自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查處 科長 其他
林熾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委會 顧問 其他
黃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研究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公共工程防災政策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修正後多年運作實務與成功經驗,民間有能力作的就交給民間來執行,民間尚不具備能力、技術者,則由國家來執行,須有公正之第三者執行,性質上屬於服務者則由獨立之公法人來執行,此為現代國家萬能政府的真諦。為降低我國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及規劃未來勞動檢查制度之變革,從日本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的成功經驗,政府應經由法律授權或財務奧援,支持扶植一個強大有能力的防災團體,從事有關勞動安全意識提升、中小企業安全協助的服務;從日本高壓氣體保安協會以超越政府為自許,考量危險性機械、危險性設備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必須持續提升檢查技術、維持穩定的檢查品質、讓我門深深感覺有必要成立類似獨立公法人,專責從事技術研發、檢查及教育宣導業務。面對降低公共工程災害策略上遭遇瓶頸,應從協助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的安全管理規範,納入工程合約成為附屬契約,經由履約過程維持一定的安全水準,當然發生歸責施工單位引起的重大災害,造成第三人或勞工受傷,應增納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內,限制施工單位於一定期間內承攬工程,才有助於促進營造業者加速建立自己的工安文化以維護商譽,於投標階段就規劃安全管理計畫,再經由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於施工階段。其次,從勞工安全衛生法內建立工程發包單位契約,不得訂定有妨礙施工安全的義務,參考日本大型營造企業的安全管理經驗,像日本降低工程災害的成果應指日可達。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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