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共工程防災政策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修正後多年運作實務與成功經驗,民間有能力作的就交給民間來執行,民間尚不具備能力、技術者,則由國家來執行,須有公正之第三者執行,性質上屬於服務者則由獨立之公法人來執行,此為現代國家萬能政府的真諦。為降低我國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及規劃未來勞動檢查制度之變革,從日本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的成功經驗,政府應經由法律授權或財務奧援,支持扶植一個強大有能力的防災團體,從事有關勞動安全意識提升、中小企業安全協助的服務;從日本高壓氣體保安協會以超越政府為自許,考量危險性機械、危險性設備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必須持續提升檢查技術、維持穩定的檢查品質、讓我門深深感覺有必要成立類似獨立公法人,專責從事技術研發、檢查及教育宣導業務。面對降低公共工程災害策略上遭遇瓶頸,應從協助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的安全管理規範,納入工程合約成為附屬契約,經由履約過程維持一定的安全水準,當然發生歸責施工單位引起的重大災害,造成第三人或勞工受傷,應增納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內,限制施工單位於一定期間內承攬工程,才有助於促進營造業者加速建立自己的工安文化以維護商譽,於投標階段就規劃安全管理計畫,再經由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於施工階段。其次,從勞工安全衛生法內建立工程發包單位契約,不得訂定有妨礙施工安全的義務,參考日本大型營造企業的安全管理經驗,像日本降低工程災害的成果應指日可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