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本公司目前派駐印尼人員具OPIC駐印尼代表及OHI副總經理(駐印尼)之雙重身分,且主要業務為專責監管OHI印尼山加山加礦區之營運,但目前僅以OPIC印尼分公司名義在印尼稅捐機關註冊。派駐印尼人員薪資自民國85年9月起,由OHI支付至今,美國稅務機關(IRS)多次至OHI進行例行查稽時,未曾對OHI支付駐印尼單位辦公室員工薪資及管理費表示異議,致本公司駐印尼單位,在對外上可持續目前之OPIC印尼分公司、OPIC印尼辦事處及OHI印尼辦事處三種對外名義;而實質向印尼繳稅方面,仍僅由向印尼當局登記之OPIC印尼分公司繳稅。除非印尼稅務機關或美國稅務機關對目前現狀有所質疑,本公司仍宜維持現狀,即其員工薪資、辦公維持等全部費用皆由OHI支付,而在稅務實質方面仍僅以OPIC印尼分公司為之,而不登記OHI印尼辦事處。據職此次赴OHI印尼辦事處實地檢討OHI執行美國稅法「80/20條款」情形,結論與建議如下:(一)由於本公司駐印尼人員歷任均由探採人員擔任,且擁有OHI駐印尼副總經理頭銜,其薪資、印尼辦公室費用等均由OHI支付,致符合美國稅法「80/20條款」中所謂「OHI在印尼礦區現場實地駐留OHI技術代表,OHI實際參與國外業務活動」之要件。配合其他措施,OHI已符合美國稅法「80/20條款」,致OHI之美國聯邦所得稅已由30%降為0%。(二)目前駐印尼辦事處薪資及管理費用雖由OHI支付,且對外名義上亦有以「OHI駐印尼辦事處」與合作公司及印尼各界往來。惟實際列帳時,OHI僅係支付其設在印尼辦公室(按:並非「OHI駐印尼辦事處」之單位名稱)之相關薪資、費用;易言之,「OHI駐印尼辦事處」在實務上並未登記,惟印尼稅務機關或美國稅務機關均未表異議。考量OPIC組織層級不宜太過龐大,仍宜不登記「OHI駐印尼辦事處」。除非未來相關單位要求,本公司再另行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