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係在經濟部九十三年度聯合技術訓練計劃經費支持下,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赴德國慕尼黑,研習有關弱勢族群的醫療照護措施,期望學習德國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體系對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措施、分工協調與連結,及弱勢族群之定義與健康保險承保實務等經驗,以作為未來擬定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措施之參考。研習之心得與建議摘要如下:一、德國社會安全體系對於所謂「弱勢族群」並未有特別的定義或特定對象,其醫療照護措施係內含於整體社會安全體系中,民眾除自己之財源外,有較多資源可以因應醫療風險,我國的社會安全體系如能完整建構,對於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資源則能相對增加。二、德國健康保險以收入為標準,而分為法定健康保險及私人健康保險,至於低收入戶則由社會救助予以醫療照護,將不同風險保障需求者予以區分,有助於危險分擔群體之同質化。我國目前全民健保之問題在於社會保險承擔了社會救助之責任,而又無法滿足高收入者高保費高醫療給付之需求,未來在全民健保改革方向上,或許可以參考德國之經驗。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之財源不同,其責任亦不同,不可混為一體,然德國社會安全體系將健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及老年年金等由健康及社會安全部統一掌理,能適時聯繫及合作,資源共享,因此目前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將衛生與社會福利合併為衛生安全福利部,如能儘早實施,將有助於各項福利制度之整合及推動。四、德國健康保險之制度及法律架構完整,政府體系及人民的認知上,均以疾病風險為首要考慮,在支付各種社會福利之給付前,得先將健保費扣除,積欠健保費者,保險人即由法律賦與行政執行的權力。目前我國民眾對於健康風險及保險的認知及保險人之公權力均應予加強。五、為保障民眾之疾病風險,未來在社會保險及福利相關單位,應加以協調,參考德國經驗,修正相關法規,由民眾所領受之各種社會福利先行扣收健保費,可避免部分民眾對於收入財產不當支配,導致無力繳納健保費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