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於臺灣地區的宗教信仰活動,基本上係秉持憲法宗教自由及宗教平等之原則,尊重各宗教團體之教務活動。即宗教聖務部分屬內在信仰自由受 #32118;對保障,而外在宗教行為自由部分,則僅受相對保障。鑒於目前臺灣地區登記有案之宗教組織,其宗教類別有26種以上,而宗教組織之運作與發展,對社會的影響又很深遠,所以政府多年來除致力於推動更為開放自由的宗教政策,以使政府的各項宗教行政措施,能解決各宗教團體的問題外,亦透過前往其他國家,瞭解各國政府對宗教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與保障措施,以作為政府規劃各項宗教政策參考。隨著近年來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宗教團體交流日漸頻繁,本部首次安排前往因歷史因素、地理環境分隔的大陸考察。此次考察重點有(一)目前中國大陸宗教行政機關及其如何管理宗教團體,以及宗教行政機關與宗教團體之間互動情形。(二)大陸地區宗教團體附設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主管機關為何單位?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有無設置標準?是否有納入教育體制配套規劃等議題;而考察地點則以福建、北京與江西等地重要宗教組織或道場為主。歷經10日的大陸宗教業務考察,大陸地區的宗教制度,對於其各行政層級皆設有專責宗教事務部門辦理宗教業務,以及宗教團體附設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並有規模且有計畫的培育宗教人才,實分別為我政府部門與各宗教團體值得參考之處,惟中共藉由成立宗教團體,名義上宗教團體設立之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各教的傳統,實質上帶有極濃厚政治色彩之半官方機構,負有擁護中共政權、貫徹中共宗教政策、聯繫其信徒與進行國際交流的任務,成為中共統戰組織的一環,故在中共的政權掌控下,宗教很難自由發展,遑論達到所謂真正的宗教自由,此實為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人民應該珍惜的。經由此次赴大陸考察宗教事務的機會,對於大陸地區宗教行政機關管理宗教團體,及宗教行政機關與宗教團體之間互動情形,以及宗教團體之發展情形與其附設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積極的培訓其宗教人才等問題,就參與此次考察的宗教人士而言,相信對各該宗教團體爾後的永續經營及從事兩岸宗教交流上,會有所助益;另外此次考察所汲取之資訊,亦可作為本部嗣後策劃宗教專責機構、宗教法制、宗教團體及其教義研修機構之管理及兩岸宗教交流等宗教事務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