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為瞭解各會員國之消費爭議處理及救濟機制,日前請各會員國填復問卷調查,並邀請各國際組織、政府、學界、產業代表與會討論,盼減少彼此政策法令之歧異,營造消費者保護無國界之目標。本次會議焦點有二,第一部分針對各類消費爭議機制,包括內部爭議處理程序、對持卡人之保護、ADR、小額訴訟機制、集體訴訟、團體訴訟、政府協助救濟等;第二部分焦點為檢討跨國交易中妨礙消費者賠償之問題,以及促進跨國消費爭議之國際合作等。調查發現各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分歧,但約略可歸納下列3種方式:個別申訴處理機制、集體訴訟機制、政府機關協助消費者提起訴訟及索賠機制。例如,訴訟外機制較適合處理個別消費爭議;而對許多受害者之同一消費事件,集體訴訟較為有效;若是消費詐欺案件,由政府機關協助處理亦屬有效方法。因會員國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是針對國內環境設計,對跨國爭議之處理或賠償存有非常嚴重之障礙,除各國法令不一外,費用過高也讓一般消費者對跨國求償裹足不前。除非簽署雙邊或多邊協定,否則跨國消費賠償在大部分國家都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實現。而目前也沒有任何國際公約可以確保法院判決會有效執行,因此,若要保證消費者在全世界都可獲得保障,法令之歧異及實際執行障礙仍有待克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