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WTO訓練暨技術合作處與新加坡政府於本(94)年7月6日至8日於新加坡合辦「政府採購區域研討會」。首先,該研討會目的在於:一、加強瞭解WTO與相關國際組織在政府採購議題方面之工作;二、促成參加者彼此分享資訊及經驗;三、協助亞太地區會員有效參與WTO之政府採購工作。其次,本次研討會首先就何謂「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以下簡稱GPA)予以介紹,並說明除GPA此一複邊協定有規範政府採購外,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七條等相關條文均有涉及。GPA並未直接對政府採購予以定義,但協定第1.2條就該協定之適用對象設有規定,爰由各會員政府列舉受該協定規範之採購機關及採購項目方式。政府採購適用方式包括購買、租賃或租購(附帶購買之選擇權),並涵蓋有形貨品及無形之服務。再次,鑑於許多WTO會員之政府採購均佔相當高之金額比例,且國際上政府採購市場總金額每年達一兆美元,因此,國際間對政府採購規範注重其招標、決標等程序之透明化。例如,須有明確之原產地規則、技術規範、不得要求特定商標或供應來源,相關供應商資格,不歧視原則,事先公佈參與投標之資格、供應資格應限於履約能力,資格審定之程序與時間應合理,固定性供應商名單之列,儘速進行資格之審定,審定結果之告知及除名之通知,簡化資格審定程序、法定之排除供應商理由。另招標與決標程序部分,不論係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均應遵守各個相關規定,並就供應商有所不平之處,設立申訴程序,提供迅速而且有效之解決。最後,由於WTO/GPA屬複邊協定,目前會員數有限,故會方冀盼透過本次研討會之交流,能使更多會員瞭解GPA,俾促使更多會員參與GPA之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