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與建議一、自OECD理事會於91年9月12日決議成立「造船特別諮商小組(SNG)」起,新造船補貼協定談判迄今進展約近3年,期間相關參與國雖已達成多項共識,且已呈現新版協定全貌之雛形(計27條條文及3個附件),但對於下述關鍵性問題仍難凝聚共識:第3條「禁止性補貼」及第6條「不可控訴補貼」應含括哪些項目?第7條「國內授信(homecredits)」是否應比照出口授信(exportcredits)納入協定規範?第9條、第10條有關「差別待遇(S D)」之適格對象及可享有之差別待遇規定為何?(本(11)次SNG會議期間經秘書處與南韓等4個主要參與國非正式協商結果,已就中國大陸可以適用差別待遇乙節達成共識,屬較具突破性之進展。)第12條「通知」之預先通知(pre-notification)規定以及是否訂立處罰條款?第17條「禁止性措施之救濟(remedies)」應否納入「償還所接受補貼(repaymentofthesubsidy)」之救濟方式,以及應否保留上訴程序?第21條「現存措施(existingmeasures)」是否亦可成為本協定之例外規定,以及協定附件3應包含哪些例外項目?二、對於前揭各項重要性議題,我國在參與談判過程中雖積極參與討論並表達我國立場,但由於我國目前並未針對造船產業提供補貼或其他支持措施,故實質談判關切主要在於避免我中船公司即將進行的若干民營化措施(例如:員工結算金、減資後增資等)不會成為本協定之禁止性項目,進而影響該公司民營化之進程,為此,我國已研提「民營化補貼」提案,並於本年2月SNG會議期間暫獲同意列入協定草案第6.1條(e)項之「不可控訴補貼」項目中。三、然而,由本次會議主席再次強調第6條「不可控訴補貼」項目過多,會員僅對「關廠」及「研發」兩項措施較有共識,而敦促其他項目之提案國(包括我國)撤回相關要求之情形看來,倘參與國有充分意願希望如期於本年底前完成談判,則本年9月份即將召開的造船高階會議,各國恐將面臨須要作出政治妥協決定之局勢,屆時第6條「關廠」及「研發」以外的項目恐怕均將被要求撤除。若此,我中船公司民營化相關措施如未能成功列入不可控訴項目,則該等措施究竟是否成為本協定第3條下之禁止性補貼實有必要予以確認,倘國內各相關單位認為我相關措施仍有違反本協定相關規範之疑慮,則我國似宜針對第3條「禁止性補貼」尋求可以解套之注釋規定,抑或研擬將我國相關措施納入第21條「現存措施」成為例外規定之可能性,並於9月份高階會議前透過雙邊方式尋求秘書處及本談判主要參與國(如:歐盟、南韓及日本)之支持。四、另鑑於本項談判已臻最終階段,我國似有必要針對最新版全套協定草案進行全面條文檢視,並確立我國相關立場,爰建議本次SNG會議後,由本局邀集各相關單位來局就我國前述關切事項進行沙盤推演並研擬對策,並針對秘書處所提供之新版協定草案先行研商我國相關立場,9月份高階會議前則將視需要再另行召開行前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