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是世界先進國家共同主張的文化政策,也是當前國內文化保存的重點工作。隨著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意識的提升,如何有效的保存文化資產,並減少與地方發展的衝突,遂成為目前文化政策上值得重視的重點之一。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令公布,對於保存文化資產有了較健全的法令規範,堪稱文化保存工作上的重大貢獻,規範對象包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為使臺灣能跟上世界的腳步,甚至可與世界同步,值得引薦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作法,作為國內推動文化資產保存之參考與借鏡。本次考察除內政部代表1名外,另有行政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方文化機關及相關民間團體人員同行共同組成(考察同行人員名單如附錄),考察團團長由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張主任瓏擔任;考察日期自94年4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計10天;考察國家為埃及、希臘等二國。由於埃及與我國並無外交關係,且外交部在埃及並無駐外單位,協助安排拜會有實際困難,是本次考察較為遺憾之處;另希臘雖與我國無正式外交關係,但經外交部、駐希臘代表處努力協調、鼎力協助,派員接機、協同拜會希臘文化部、及設宴款待之下,使考察活動雖受時間、政治環境與語言條件限制,仍能順利、圓滿、充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