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7 至 2005-08-13
共 4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403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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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施政分類 | 環境資源 |
計畫名稱 | 考察日本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技術 |
報告名稱 | 日本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技術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5-11-11 |
報告書頁數 | 55 |
出國期間 | 2005-08-07 至 2005-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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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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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東京都環境局,東京農業大學,三浦市環境中心,東京板材公司,市川燃料廠,橫濱市有機資源組合,日本回收組合,白井再資源化中心,愛知博覽會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廚餘,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生質能,高溫融熔,厭氧發酵,物質循環型社會 |
計畫主辦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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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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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元2000年,日本政府全面檢討廢棄物管理政策,決定建立以3Rs(廢棄物減量、再使用、再生利用)為導向的物質「循環型社會」。中央政府各省配合訂定該省主管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納入國家施政計畫落實執行。由於分類、收集不易,故日本家戶垃圾中的廚餘多採焚化處理,並未回收。而食品、動物飼料製造、烹調、銷售過程產生的廢棄食品,則需依「食品回收法」規定,再利用做為肥料、飼料或甲烷能源化。政府可依處理技術高低,補助再利用機構設廠費用。東京都區家戶產生的部分廢家具、腳踏車,經過簡易修繕後販賣使用,其餘的巨大廢棄物送往大型廢棄物處理中心回收可用資源後,可燃的大型廢棄物,送往焚化爐回收能源,不可燃的掩埋處置。事業機構產生的木質廢棄物,例如棧板、廢木質建材,則需依「營建材料回收法」規定,做成粒片板等板材或破碎成木屑做為鍋爐燃料再利用。垃圾焚化灰渣由掩埋處置逐漸改為高溫融熔處理,以解決掩埋場容量不足及重金屬、戴奧辛污染問題。日本並未特別推動家庭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但對於事業產生的食品與木質廢棄物,不僅相關再利用法規齊備,在政府政策獎勵、業界配合、民間參與下,資源化成效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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