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08-07 至 2005-08-13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4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3724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環境資源
計畫名稱 考察日本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技術
報告名稱 日本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技術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5-11-11
報告書頁數 55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08-07 至 2005-08-13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東京都環境局,東京農業大學,三浦市環境中心,東京板材公司,市川燃料廠,橫濱市有機資源組合,日本回收組合,白井再資源化中心,愛知博覽會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廚餘,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生質能,高溫融熔,厭氧發酵,物質循環型社會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張晃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簡任
高宜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 技士 薦任
黃仁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 荐任技佐 薦任
林參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 荐任技士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摘要西元2000年,日本政府全面檢討廢棄物管理政策,決定建立以3Rs(廢棄物減量、再使用、再生利用)為導向的物質「循環型社會」。中央政府各省配合訂定該省主管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納入國家施政計畫落實執行。由於分類、收集不易,故日本家戶垃圾中的廚餘多採焚化處理,並未回收。而食品、動物飼料製造、烹調、銷售過程產生的廢棄食品,則需依「食品回收法」規定,再利用做為肥料、飼料或甲烷能源化。政府可依處理技術高低,補助再利用機構設廠費用。東京都區家戶產生的部分廢家具、腳踏車,經過簡易修繕後販賣使用,其餘的巨大廢棄物送往大型廢棄物處理中心回收可用資源後,可燃的大型廢棄物,送往焚化爐回收能源,不可燃的掩埋處置。事業機構產生的木質廢棄物,例如棧板、廢木質建材,則需依「營建材料回收法」規定,做成粒片板等板材或破碎成木屑做為鍋爐燃料再利用。垃圾焚化灰渣由掩埋處置逐漸改為高溫融熔處理,以解決掩埋場容量不足及重金屬、戴奧辛污染問題。日本並未特別推動家庭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但對於事業產生的食品與木質廢棄物,不僅相關再利用法規齊備,在政府政策獎勵、業界配合、民間參與下,資源化成效良好。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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