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10-03 至 2005-10-14

前往地區

  • 澳大利亞
  • 香港
  • 新加坡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319
主題分類 傳染病防治
施政分類 醫療與公共衛生
計畫名稱 赴澳洲等地研習檢疫相關政策
報告名稱 新加坡、澳洲、香港檢疫業務研習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5-12-23
報告書頁數 63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10-03 至 2005-10-14
前往地區
  1. 澳大利亞
  2. 香港
  3. 新加坡
參訪機關 新加坡衛生部,新加坡環境署,澳洲衛生部,澳洲檢疫及檢查服務處(AQIS),澳洲移民事務部,香港衛生署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檢疫,港區衛生,生物材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文斐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分局長 簡任
洪思嘉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科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為多方瞭解鄰近國家之檢疫措施,及這些國家在因應新興傳染病侵襲時的應變機制,以作為我國施政之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特於九十四年度編列預算,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至十月十四日派員赴新加坡、澳洲、香港等地進行檢疫業務研習,本次研習心得如下。在機場檢疫設施方面,澳洲、新加坡均在機場設有檢疫隔離室(QuarantineRoom),作為健康異常旅客訪談、留置的場所;香港則未設置此種檢疫用房間;為因應新版IHR的相關規定,我國仍應儘速在機場規劃檢疫隔離相關設備為宜。檢疫組織體系方面,澳洲、新加坡較為類似,皆由衛生部決定旅客檢疫政策,但在機場的實際執行部份,則分別由農業部的AQIS(澳國)、及環境衛生局(新加坡)負責,香港則由衛生署負責訂定政策及機場港口的執行。對船舶壓艙水的管理,澳洲政府的規定較完整,且也確實在執行,至於新加坡、香港均未執行有關壓艙水的監測管制工作,在新版IHR的條文內已增列壓艙水監測管理的相關條文,未來應如何執行,澳洲政府的經驗值得學習。生物材料進出口管理方面,澳洲亦有完整的法律規定,執行上較成熟;新加坡則甫完成有關生物材料管理的法律條文,雖然該法尚未通過,但新國已依據法律條文在執行輸出入審核工作;香港對於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較無正式的規定,且我國對生物材料輸出入的管理規定,反而是香港政府想要學習的目標。本次研習行程僅十二天,需行經三國,並實際了解該等國家檢疫政策、相關規定,與實際觀摩執行情形;雖時間上較為倉促,但所收集之檢疫資料,對我國檢疫工作之執行上仍有相當的助益。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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