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考察日本社會保險制度,主要考察三大保險制度,即雇用保險、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及其基金管理運用組織架構。就雇用保險方面,計考察日本雇用保險制度之現況、組織職掌、分工架構及相關規定內容。回國後就其內涵與我國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及促進就業業務之現況比較分析,察覺日本雇用保險給付項目之規劃極細膩,且符合勞工保障需要,如對60歲以上勞工納入保障;對養育未滿1歲子女之被保險人給予育兒假給付;對照顧家人而申請看護假之被保險人提供看護假給付;對基本津貼核發條件依被保險人年齡、收入及年資之不同而作不同之區隔與調整;又其雇用保險法也有類似我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業務,以雇主所繳之保險費補助雇主從事於改善就業結構、提升勞工技能、開創就業機會及預防失業等措施,其補助內容及項目多元,具積極性,頗值我國借鏡。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以下簡稱勞災保險)制度是指勞動者因工作災害及上、下班災害受傷、生病、殘廢、死亡等為受災勞動者及其遺屬提供必要的保險給付。此制度之目的在預防勞動災害,協助災害勞動者回歸社會。其內容在勞動基準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多次修改,例如:引進年金制度、擴建上下班災害的保護制度、對勞動福利事業的擴展、創設二次體檢支付等。另外,勞災保險的適用對象是以在適用企業領取工資的勞動者,不分國籍、職業種類均享受勞災保險法。勞災保險給付類可分:1、關於工作災害的保險給付計療養補償給付等七種。2、關於上下班災害的保險給付計療養補償給付等七種。3、二次體檢時給付。更值得一提的是,勞動者因工作災害或上下班災害時,雖然可從勞災保險接受保險給付、卻不能使受災勞動者得到充分保障,因為治療上可能存在很多各式各樣的困難,所以需要設立有特殊設備和專科醫師的醫院,而且,有時還需對受災勞動者進行康復治療,使其得以重新就業,因此,勞災保險還從事勞動福利事業;計可分為勞災保險特別給付金…等十類,使受災勞動者獲得更完善的照顧。在厚生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方面,鑒於日本人口高齡化、低生育率及經濟不景氣的現象,基金管理運用之良窳,攸關國民老年生活的安定與否,而面對金融環境的急速變化與多元發展,如何為有效運用年金資金從事各項投資,提昇基金收益已成為基金經營之重大課題。2001年4月起日本將保險本業及基金管理運用分別由政府機關及專業行政法人負責辦理,藉由專業機構及人員的知識與能力、經驗來進行投資,以達有效運用基金,創造較高收益,參諸其年金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運作與基金管理運用組織架構、分工,提出意見,以做為我國勞工保險制度及勞工保險基金業務未來規劃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