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產業交易型態不再侷限於有形商品之買賣,交易範圍更擴及於無形之智慧財產權,包括智慧財產權之移轉與授權。為鼓勵、保護並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文化、商業及技術之發展,爰藉法律制度之設計,賦予智慧財產權人在一定範圍及某種程度之獨占與排他之權利。這種權利固然是要讓智慧財產權人得以獲得一定之經濟利益,然而如果智慧財產權人為獲取更大之利益,而超出其權利範圍行使權利,並於授權時,於授權協議中附加限制約款,將造成一定程度之技術壟斷,此將對競爭秩序產生不當之影響,而有受競爭法規範之必要。日本規範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包括商標法、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布局法、種苗法、不正競爭防止法(有關商品外觀及營業秘密之保護)、商法。此外亦於獨占禁止法中對於智慧財產權之利用及授權行為等涉有反競爭者予以規範。嗣並於1993年頒布「獨占禁止法關於共同研究開發之處理原則」、1999年頒布「獨占禁止法關於專利及專門技術授權契約之處理原則」,以及2005年6月新頒布「獨占禁止法對於專利集管授權及標準化之考量」,日本經驗及實務上諸多參考借鏡之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爰於94年度台日技術合作計畫提出「日本競爭法對智慧財產授權行為規範之研究」之研修計畫,藉由對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智慧財產授權行為所頒訂之相關規範及處理案例之了解,檢討本會現行法規及執法實務,並期藉由日本執法經驗,釐清新興產業授權行為所衍生之競爭問題,俾防範於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