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12-11 至 2005-12-17

前往地區

  • 加拿大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923
主題分類 電信通訊
施政分類 電信
計畫名稱 考察港埠相關機構及拜訪航商
報告名稱 赴加拿大溫哥華觀摩港口國管制及相關機構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03-01
報告書頁數 0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12-11 至 2005-12-17
前往地區
  1. 加拿大
參訪機關 拜訪航商長榮公司(EverGreenCom).CanadaTransportationMarineRegionalDirector(加拿大太平洋地區運輸部)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港口國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蘇細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政府網路處 科長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在經歷許多災難性的海事案件後,地區性各國對外籍船舶產生了高度的關注。1982年1月由14個歐洲國家接替而成立管理協調的組織,在巴黎簽署港口國管制的備忘錄與協議,現在簡稱為「巴黎備忘錄」。成立之後,因為歐盟會員國的增加使得成員有明顯的增加,且歐盟又頒布了一項新的法令要求其會員國都要實行港口國管制的檢查。而加拿大與俄羅斯同樣被視為巴黎備忘錄中參與國。「巴黎備忘錄」成員(如今有19國):比利時、加拿大、克羅埃西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聯邦(俄國)、西班牙、瑞典、英國、冰島。觀察員為:日本、美國、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勞工組織(ILO)、東京備忘錄(TokyoIMO)1993年12月亞太地區十八國家亦相繼簽署「東京備忘錄」。「東京備忘錄」成員為(如今有17國):澳洲、加拿大、中國、斐濟、印尼、日本、南韓、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俄國、新加坡、泰國、萬那杜、越南、香港(中國)、菲律賓、所羅門群島*、汶萊*、智利*而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95年11月23日大會決議案A.787(19)採納「港口國管制程序」,並於1999年11月25日採納大會決議案A.882(21)採納「港口國管制程序」決議案A.787(19)之修正。於此,港口國管制氣候已成。1971年聯合國2785號決議案,我國被排除,退出聯合國,自此許多與聯合國相關的法案、公約、相關國際組織的決議及修正案等資訊,都必須輾轉取得,使得我國在某些議題上的發展與進度明顯地與國際有落差(TimeLag)。但港口國管制需求的壓力也普遍地由航商及各國政府在各種場合適時地表達,企求營造一個全球公平、公正、標準一致的海運環境,就海運安全,世界海洋環境保護及航海人員之工作環境建立一個國際標準。我國因外交處境之特殊,致無從加入上開國際區域性立法,以與世界各國同步實行「港口國管制」之措施。但為確保航行安全與環境保護,我國交通部於1998年1月19日與加拿大政府簽署「中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計劃備忘錄」,經雙方多次互訪討論,決定優先執行合作項目為:1.海上油污染防範及處理(MarineSpillPreparednessandResponse)2.海事資訊系統整合(IntegrationofMarineInformationSystem)及港口國管制(PortStateControl)。2001年8月分南北兩梯次分別於基隆港、高雄港由加拿大運輸部海事安全科(太平洋區)海事執行組經理楊道課船長(Capt.JohnT.F.Yeung)與高級驗船師賀樂輪機長教授「港口國管制執行實務」。2001年12月交通部行文各港務局於2002年1月1日試行港口國管制,一邊作業一邊累積經驗。故從2002年1月起本國四個港務單位開始執行港口國管制,初期以宣導為主,將循序漸進,累積經驗。交通部於2002年12月12日會議中決定我國於2003年1月1日將正式執行港口國管制作業;依據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定港口國管制程序,推動實施我國港口國管制作業。本次參訪由交通部簡任技正黎瑞德等六員,自今(94)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止,赴加拿大溫哥華港觀摩港口國管制及相關機構事宜,從中了解其實施港口國管制之現況,向其表達本國執行港口國管制的現況及未來的企圖,並順訪溫哥華港口了解其該港口之規劃開發、經營理念及保全措施實際狀況。並拜會當地本國航商長榮海運公司,了解該地區營運組織運作等,並向航商宣導本國各港務局之經營策略,服務航商,建設我國各港口以身為航商的母港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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