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1 至 2005-12-16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50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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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行政管理 |
施政分類 | 輔助事務 |
計畫名稱 | 洽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案 |
報告名稱 | 赴法國巴黎GLN律師事務所洽辦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事宜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6-02-14 |
報告書頁數 | 9 |
出國期間 | 2005-12-11 至 200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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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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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法國GideLoyretteNouel律師事務所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及避險,法國GideLoyretteNouel律師事務所法國GideLoyretteNouel律師事務所 |
計畫主辦機關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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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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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職此次赴法國巴黎GLN律師事務所洽辦OPIC查德分公司稅務規劃及避險事宜,結論與建議如下:一、本案於探勘期最低工作義務額完成後,若礦區無開發潛力,本公司應即歸還礦區。屆時若必要保留OPICAFRICACORP.查德分公司辦公室時,則人員配置宜精簡,以節省公帑。二、本公司目前登記設立之OPICAFRICACORP.查德分公司就探勘期而言,屬最簡化之方案,符合本公司最大之利益。三、礦區合約談判應爭取不以CPC或具有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名義出具履約保證函,以免日後波及CPC或具有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在合約談判中,如地主國未要求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函時。本公司洽談合約人員應避免主動提及。如對方要求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函時,本公司應以名下無資產之OPIC所屬公司名義出具履約保證,且事前審慎規劃(諸如提前撤離時,本公司所餘工作義務不予履行所產生之後遺症如何因應),方可配合政策提早撤離時,謀求本公司最大之利益。四、就本案礦區而言,OPICAFRICACORP.係扮演經營人角色,帳簿之登載、設置須符合國際石油業會計慣例,日後其他油公司有意加入時,方便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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