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治療結束或分娩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而由近年來之統計資料顯示,保險對象在區域外因緊急情況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件數及金額成長皆大於全國醫療費用之件數及點數之成長率(93年對92年之成長率,區域外件數成長率為51.5﹪,金額成長率為19.96﹪;全國之件數成長率為9.57﹪,點數成長率為16.28﹪),其中中國大陸地區因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緊急就醫,向本局申請醫療費用核退之案件成長更為快速(93年對92年之成長率約為60﹪),其核退件數及金額約占所有區域外核退案件及金額之七成;本局各分局在辦理上開核退作業,對於保險對象所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診斷書、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之真偽,難以判斷,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實施大陸地區製作之醫療機構證明文件需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即當事人之醫療機構證明文件需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向我國海基會辦理驗證後,始可採認有其必要性。為實地了解中國大陸地區醫療證明文件公證作業,包括公證作業之組織、流程及相關收費標準等,自94年12月4日至12月9日由本局黃三桂副總經理率領相關業務同仁實地赴上海(大陸地區核退案件最多之地區)及廈門兩地公證處及該二地區核退案件較多之醫院考察。心得及建議摘要如下:一、大陸地區公證處尚屬普及,以上海為例,19個行政區計有22個公證處,保險對象可於大陸當地撥114電話,查詢公證處之地址及電話。另依廈門市公證處表示,如保險對象無法於上班時間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作業,可與公證處之公證員預約非上班時間或假日辦理公證(不需另外計費)。二、公證驗證作業之流程:保險對象因緊急或不可預期之傷病於大陸地區就醫,取得診斷書及費用明細、收據等相關文件→赴各市、區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處將公證後之文件正本還給當事人,副本送中國公證員協會(海基會對口單位),由該協會將副本寄給海基會,當事人回國後將公證後之文件正本送海基會與副本做比對,由海基會做驗證,以確認文書之真偽。三、公證作業之收費:一事一證計費,即診斷書及收據、費用明細之費用資料,算2事計2證之費用,1證費用依大陸相關法規規定為80-100人民幣(費率約1元人民幣兌換4.1元台幣),再由各市、區公證處在該範圍內決定收費標準。上海及廈門之公證費皆為100人民幣;另需加計郵寄副本至海基會之郵資費,郵資費又分為急件(公證書副本寄至海基會約1-2週)及緩件(公證書副本寄至海基會約1個月),各地區亦不同,以上海為例,急件郵資費為190人民幣,緩件郵資費為40人民幣。驗證費用,海基會規定1證為台幣300元。合計緩件之公證驗證費用約需1,584元,急件則約需2,199元。四、交通及時間費用:上海市及廈門市兩地,由醫院至公證處之公共汽車普遍,所需時間約15分鐘可到達,車資亦很低廉,以廈門市公共汽車為例,有冷氣之公共汽車需2元人民幣,無冷氣者只需1元人民幣。五、本次考察拜訪崑山地區台商電子公司-微×電子公司(該公司希望不要公布公司之全名),就上開公證驗證措施與其人事部門主管交換意見,該人事部門主管表示,新措施雖有其必要,但勢必增加保險對象之不便性,因此建議考量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免辦理公證驗證。六、綜上,實地考察大陸地區醫療證明文件公證相關作業後,有關實施大陸地區醫療證明文件公證驗證應屬可行,惟為減少實施初期對保險對象之衝擊,並考量行政效率與公平性,參考大陸地區近年來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資料(住院核退金額占大陸地區核退金額之76%,核退件數卻只占24%),及現行門診每次核退金額上限(最近一季公告1,310元/每次)低於每次公證驗證所需費用(1,584元-以緩件估算)之情形,建議採分階段逐步擴大實施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之醫療證明文件應辦理公證驗證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