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自88年初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實施後,迄今已6年有餘,期間本局曾辦理多次藥價調查及價格調整,縮小支付價與採購價的差距,惟外界屢有「藥價差」的爭議及改革建議,其中,外商團體更透過各種管道,包括貿易談判,建議本局採行韓國實施的藥品實際交易價支付制度(ActualtransactionPrice,ATP),以消除藥價差。有鑑藥品支付制度改革牽涉甚廣,因此有必要對韓國的實施經驗深入瞭解。同時,日本近年的改革方向,也是政策研議重要的參考,因此規劃同時派員赴韓國及日本考察藥品支付制度。本次除考察藥品支付制度外,同時由劉總經理代表健保局與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NHIC)簽訂合作備忘錄,並參加雙方共同舉辦的「第一屆台韓健保國際研討會」。此次考察時間為94年11月23日至94年11月30日,為期8天。韓國將新藥分為「療效顯著改善新藥」及「類似療效新藥」兩類。若屬「療效顯著改善新藥」,則依據7大工業國家的公定價格,扣除經銷利潤,換算匯率及加上營業稅及營業利潤後所核算的價格,據此作為支付上限價。若屬「類似療效新藥」,依選定新近收載之「類似療效藥品」作為參考藥品,比較參考藥品於韓國及國際的藥價,再依其相對值,計算新藥於韓國的相對藥價,作為支付上限價,惟仍不得超過該藥品於7國的國際平均價。學名藥則依申請順序核算支付上限價,前5項學名藥依原開發廠藥品的上限價之80%計算,第5項以後的學名藥,則依順序每項再遞減10%。日本新藥核價依新藥之類似品有、無及比較結果區分成三種方式。類似藥效比較方法一,以參考品項的每日藥費計算藥價,每日藥費原則上以最大用量的一日平均費用計算。同時參考新藥的創新性,有用性及市場性等擇一加算3-100%。類似藥效比較方法二(缺乏創新性的新藥),新藥有可供比較之參考品外且複數的類似藥品當中,最早上市藥品已超過4年(含),或是同治療藥品第4個(含)上市的新藥。藥價計算方式以過去10年同療效藥品的平均價,或是近6年收載品項最低價者,二者取其低價者。新藥若沒有可供比較的類似品,則依據製藥業者的意見,計算製造成本、銷售費、研發費用、營業利益、管理費用及消費稅作為核算藥價基礎。所有的藥品經過上述方法計算藥價後,再參考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的四國國際平均藥價進行調整,若超過國際平均價1.5倍,則調整至國際平均價的1.5倍。若低於國際平均價0.75倍,則調整至國際平均價的0.75倍。學名藥的藥價為原開發廠藥品的0.7倍,惟不得高於已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藥價。藥品支付方式,韓國則採行類似我國公、勞保時代的藥品給付方式,依實際交易價格支付藥品費用。從韓國的實施經驗發現,所有醫療提供者的藥品採購成本約為支付上限價的99.56%,因此該項制度雖已消除藥價差,卻因為減少醫療院所議價誘因,使藥價無法反應競爭而降低,醫療院所偏好使用高價藥品,雖然低價藥品可獲得加成10%的給付,但仍不構成使用低價藥品的誘因,同時衍生藥品價差地下化之虞等問題,因此該制度的實施經驗可做為我國未來規劃的借鏡。日本面對藥價差問題時,曾於平成9-11年期間(1997-1999),於醫療保險福利審議委員會及中央醫療協議會多次討論藥價政策改革方案,其中日本製藥團體提出「實際購入價支付制度」改革建議,惟考量病患負擔公平性、價格資料揭露即時性及透明度、為掌握實際價格所需增加行政作業成本龐大,同時可能造成藥品價格交易檯面下化等因素而未採用此方案。我國目前實施的藥價調查作業,已要求藥商及醫院須分別申報藥品的實際交易資料,同時比對醫院申報藥品給付等三方資料,其作業嚴謹度,已能將藥品交易真正反映於「價格」的交易資料完全呈現,其問題僅在於藥價調查的頻率及效率的提昇,應在行政作業可能的範圍內,縮短價量調查及價格調整時程。基於上述理由,實無必要改弦易轍實施實際購入價支付制度,將藥價差問題地下化,並可能引發更大的保險財務配置、保險負擔公平、影響生技發展及行政作業負擔等問題。本次考察行程中倍受韓國健保單位禮遇,究其原因,係台灣實施健保十年,以低負擔及廣泛的給付範圍,讓全民能享用公平就醫機會,高效率的醫療服務等成就,早已獲致國際肯定。本次考察同時與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簽訂共同合作備忘錄,雙方將透過合作與交流,學習彼此實施健保的經驗,並提升國際能見度,將台、韓實施健保的經驗輸出,協助其他國家建立公平、效率的健保體制。這是台灣健保實施的成果,再一次獲得國際的讚揚與肯定。 |